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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制 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青海税务
2020-07-01 02: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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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大家好!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政策,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各个领域大有作为的同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杠杆作用。青海税务认真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为企业减税降费,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在促进青海地方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2019年,我局绿色税制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税收减免7075万元,有效助推了青海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保护环境进一步深入民心,成为全民共识。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把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列入环境治理体系。青海省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总局“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要求,结合资源和环境税征管工作特点,对生态资源型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按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有关要求,通过电话、微信、QQ等沟通渠道,紧扣“减税费 优服务 助复产 促发展”主题,帮助企业及时做好复工复产工作,依法给予了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总局党委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持续抓实抓细政策落实,坚决做到节奏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享受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发挥好绿色税收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资源和环境税问题解答

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都有哪些?

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请问哪些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税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一种情形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或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二种情形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一律要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收环境保护税。但税法同时给予了两条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按适用税率全额征收环境保护税。

3.请问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

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是很大的,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县城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了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在立法安排上,将居民个人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4.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否征收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不同,产生的噪声不同,而交通噪声又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在具体监测工作中,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和交通噪声的监测难度是比较大的。目前,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在立法时未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后期,国家将会根据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后,考虑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征税。

5.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税的开征,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与原排污费基本相同。开征后,税收的刚性进一步增强,征收机制也更加严格,排污企业通过生态部门办理的排污许可证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两种途径双重管理。我们按照“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引导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进行监督性监测,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两年多的征收和对部分市州的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征收占到了企业缴纳税费比例的1%以下,可以说,未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也普遍反映,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浓度值,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6.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各省区市的情况差异较大,无法统一适用一个税额标准。所以《耕地占用税法》只是规定了一个税额幅度(区间),授权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适用税额。

根据授权,在去年税法实施前,我们省经过全面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按照统一耕地分类、县区分档、一县一税的原则确定四档税额标准,同时对特定耕地进行适当加成征收或减征。

具体来看,一是统一耕地分类,也就是将原来水浇地、山旱地的分类统一归入耕地;二是县区分档确定四档税额。就是对全省45个县区进行分档,分别确定每平方米25元、20元、15元和10元四档耕地税额标准。三是一个县区市(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适用一个税额标准;在此基础上对特定耕地的加成征收或减征,加成征收:一是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西宁市下辖的四区,果洛州各县,玉树州、黄南州、海西州部分市县,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40%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二是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在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基础上加按150%征收。减征: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耕地税额标准降低47%—50%征收耕地占用税。

7.耕地占用税开征以来发挥了哪些作用?

一是有效的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耕地占用税是1987年正式开征的,开征前5年,全国耕地面积年均减少600余万亩,开征后各项非农业建设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二是成为土地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耕地占用税通过对未批先占、批少占多以及污染地、采矿塌陷地等行为征税,税收手段与土地审批管理等行政手段有效的互补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土地资源的管理。

8.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征政策

一是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是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是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青财税字 [2019]17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征50%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政策

一是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是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是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如果纳税人改变了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9.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车船税税额如何计算?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10.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能否申请退还已缴的车船税?

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的车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四条及《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第十九条的对如何申请退还有进行了明确: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11.请问《资源税法》与《资源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以及纳税服务上行之有效的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这是新法同原资源税暂行条例相比的显著变化,是财税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了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和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我们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的认定。所以,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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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赵建政

原标题:《绿色税制 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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