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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婚姻讲堂:从法律角度,这些情况下孩子溺水身亡,谁负主要责任?

2020-07-01 03: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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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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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

游泳戏水是很多人避暑的选择

有些家长稍不留神

孩子就溜到河边沟渠

下河摸鱼,嬉耍玩乐

殊不知,危险重重……

如若孩子溺水身亡,谁的错?

案例一:

2019年8月1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哈尔莫敦镇海迪克村侯某(女)、王某(男)夫妻二人外出务农,王某的父母外出帮工,长女(18岁)外出上学,长子(13岁脑瘫患者)及次女、次子在家留守。当日18时许,侯某、王某夫妻二人在本村微信群中接到儿童溺亡消息,经微信照片确认为他们的次女(7岁),次日下午在下游河道发现次子(5岁)的尸体。

侯某、王某夫妻遂将当地河道管理局和河道管理处告上和静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丧葬费76709元、死亡赔偿金8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共计1336709元,并进行公开道歉。

侯某、王某夫妻:

认为北岸干渠的水深且急,没有安装防护措施。在此事件发生之前已发生过多次溺水身亡事故,但河道管理部门一直疏于管理和防护,管理部门作为河道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在水流湍急的渠段安装防护栏等防护措施,导致自己的两子女经过水渠时落水溺亡。侯某、王某夫妻认为管理部门对自己子女的溺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河道管理局:

认为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依法驳回侯某、王某夫妻的起诉。

河道管理局认为侯某、王某夫妻提出渠道管理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侯某、王某夫妻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与法律规定不符,侯某、王某夫妻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畸高,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侯某、王某夫妻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审判】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河道管理处在实施必要、合理的安全防范和警示提示工作中存在不足、不到位情况,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侯某、王某夫妻作为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发生意外溺水的不幸应当负有直接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遂作出判决:河道管理处一次性向侯某、王某夫妻赔偿各项损失111141.8元;驳回侯某、王某夫妻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原因限于法定的“场所责任”和“组织责任”两类。本案事故发生地北岸干渠是用于水利灌溉公益性工程,其作用是为满足农业生产需要,而非公共娱乐或公共活动的场所,其功能性决定了与“场所责任”的区别,因此,北岸干渠的管理人不应当负有公共场所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案例二:

2014年5月19日21时10分,王某与女朋友在武鸣县某旅馆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后,即共同前往武鸣县灵水风景区游览。二人经购票进入景区后,王某即直接下水游泳,大约22时许,王某在游泳警戒线内发生溺水,景区救生员将王某打捞上岸进行抢救,后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与风景区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王某父亲王某某、母亲郑某某遂将灵水风景区管理处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的经营者,没有尽到依规管理及安全保障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故对造成王某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78930.2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超过被告规定的游泳开放时间下水游泳,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受害人王某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损害结果最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管理处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义务,被告对受害人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确认被告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管理处对王某溺水损害结果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景区孩子溺水身亡,谁负主要责任?】

1、小孩溺亡存在两个责任,一是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简单说就是没看好孩子;二是景区方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过错责任。

2、至于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是有文件规定的,根据年龄、当地收入水平等等决定。

对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判断:

该危险是否需要明确提示——也即如果没有提示,普通游客是否有不能识别该危险的高度可能性。

该景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不采取护栏措施,一个普通游客是否在注意的情况下,仍然极有可能发生危险(例如狭窄湿滑的山道)。

依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习惯,就该景区是否应该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防止孩子溺水的一些注意事项:

永远不要让小孩子独自游泳,孩子游泳必须在专业救生员的看护下进行

只要泳区或戏水池允许家长进入,请家长一定守护在离孩子最近的区域

家长随身携带手机在身边,以防紧急情况出现

孩子游泳时,家长切勿使用手机!一切来电等孩子游完泳在你身边时再回复

确保泳池四周有围栏,并且可以自助开关出入

家用小型泳池,平日一定要覆盖,上锁,不要让孩子自己进入

一定要带孩子去上游泳课

带着孩子野外划船,家长不要饮酒

野外戏水,一旦听到雷声得知雨要降临,马上离开泳区

不要依赖救生圈等设备来取代你对孩子的看护

告诉孩子不可以参与“水中憋气“比赛

随着天气转热

溺水事故也进入易发期、高发期

各位家长也需要注意

孩子外出游泳、玩水等行为

尽量不要让孩子单独出行

要教会小孩一些预防溺水的常规知识

切实做好安全防范

End

来源:长安新疆、吾新律师

原标题:《法制婚姻讲堂:从法律角度,这些情况下孩子溺水身亡,谁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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