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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⑬】博山区法院干警为您详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2020-07-01 04: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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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部《民法典》和所有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把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全新高度。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近日

博山区法院

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

域城法庭、崮山法庭干警

就《民法典》热点问题

向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立案庭】:

1、遗嘱怎么立、诉讼时效有多长、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2、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交易以及业主权力

3、信托遗嘱、预约合同究竟是啥

【民一庭】:

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村民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保证方式的推定

2、“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规则、离婚冷静期

3、居住权、民间借贷、肇事逃逸后交强险也应赔付

【民二庭】:

1、“头顶上的安全”、抵押财产的转让、格式条款

2、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物业服务合同

【域城法庭】:

1、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自助行为、代位继承范围的变化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合同解除方式

3、流(押)质条款无效规则、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权

【崮山法庭】:

1、连带保证追偿权变化、承租人优先权

(点击图片转跳相关内容链接)

今天

继续由崮山法庭干警

为您解读《民法典》

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比较即将废止的《物权法》,该条规定系新增法条,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这一“新生”的土地权利。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所谓承包地“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分别配置。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二章家庭承包中修改设立第五节土地经营权,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设立方式,完善了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原则。而《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同时,《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规定,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登记具有物权的效力。具有物权效力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经营权人的权利,经营权人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拿去做担保、做抵押,这既有利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有利于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对稳定农户土地承包预期、扩大土地生产投入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等均具有重大意义。(郭顺利)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即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而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重要理念。如果机械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发生冲突时,可能损害遗嘱自由。因此,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即使其中有公证遗嘱,也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施行以前,遗嘱人如果需要变更现有公证遗嘱的内容,只能去做新的公证遗嘱,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因客观条件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民法典施行以后,遗嘱人可以选择法律规定的公证以外的其他方式订立新的遗嘱,变更原有公证遗嘱的内容,从而切实维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赵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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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解读⑬】博山区法院干警为您详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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