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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酒泉法院公开宣判3件涉恶案件

2020-07-02 14: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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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法院

6月30日,肃州区法院通过远程法庭,开展今年首场涉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此次共对2件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涉案的14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一个,均为通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实施违法犯罪的。其中,被告人安某、王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涉案10人,认定罪名3个。该犯罪集团自2014年12月以来,以被告人安某、王某某经营的酒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依托,在酒泉市肃州区非法从事现金贷款业务,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贷,并纠集、组织被告人程某某、石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充当“地下执法队”进行暴力讨债,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时还款为由,虚增债务,采取辱骂、威胁、殴打、拘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安某、王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程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石某、李某某、闫某某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肃州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鲁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涉案4人,最终认定罪名1个。该犯罪团伙自2012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某、鲁某某开设的某汽车租赁公司为名,在酒泉市肃州区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贷,纠集、伙同并指示田某、丁某等人,以借款人及担保人逾期未及时还款为由,虚增债务,采取裸露纹身、威胁、辱骂、殴打、拘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还款及缴纳高额利息,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金塔县法院

6月30日,金塔县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分别判处郑某等4名被告人六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14年以来,向曾某某、谢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多人非法发放高利借款。为强索债务,纠集被告人焦某某、胡某某、丁某某等人对借款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及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焦某某、胡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采用殴打、侮辱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50多个小时,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售住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郑某、焦某某、胡某某、丁某某,在索要高利债务过程中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行挡扣他人车辆并使用、处置,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郑某纠集焦某某、胡某某、丁某某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郑某作为纠集者组织、策划、指挥违法犯罪活动,其他被告人均积极参加。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酒泉中院

原标题:《扫黑除恶 | 酒泉法院公开宣判3件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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