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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7.3|海关总署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长

2020-07-05 09: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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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关总署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长

02

上交所拟出台定向可转债业务规则

03

国务院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

04

科技部发布科技创业带动高质量就业的通知

1、海关总署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长

7月1日,海关总署发出2020年第78号公告,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一、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2、上交所拟出台定向可转债业务规则

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7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共40条,分为发行、挂牌与摘牌、转让、转股、信息披露等七章。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定向可转债采用网下发行方式,由上市公司与承销机构自行组织。同时,上市公司申请定向可转债在上交所挂牌的,应当符合“定向可转债挂牌后存续期限在一年以上”等四项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转股采用申报成交方式。投资者同时持有已解除限售的定向可转债和限售定向可转债的,按照下列优先顺序转股:已解除限售的定向可转债优先转股,剩余限售期限较短的定向可转债优先于剩余限售期限较长的定向可转债转股。

3、国务院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

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上述条例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条例亦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条例》规范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

《条例》还要求上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示,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

在大小企业力量不均衡的条件下,赊销与否成为不少中小企业的两难。单靠市场本身的约束行为,难以对欠款问题实施成效,良好的商业规则,需要政府引导并制定。

4、科技部发布科技创业带动高质量就业的通知

7月1日,科技部发布《关于开展“科技创业带动高质量就业行动”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挖掘需求推动大学生就业。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火炬中心联合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开展“科技创业带动高质量就业行动(大学生招聘专场)”,深度挖掘在孵企业、孵化机构、创业企业的大学生招聘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岗位面向大学生推介,促进高校大学生就业。

《通知》明确,发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投资机构等,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采取减免房租、创业资助、带薪实习等方式吸引高校毕业人才进入孵化机构见习创业或实习,支持大学生创业,鼓励各地方政府根据解决大学生创业就业情况给予创业孵化机构一定补贴。

《通知》提到,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促大学生就业。鼓励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组织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创新平台等单位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完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科研助理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原标题:《新法速递7.3|海关总署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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