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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法院 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 精神正常时犯罪亦领刑

2020-07-06 17: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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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滕某交通肇事一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滕某驾驶“起亚”牌白色小型轿车,沿钢铁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林荫路交叉口东400米处时,与步行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纪某某发生碰撞,致纪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滕某未保护现场,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滕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滕某亲属提出滕某有精神分裂症,要求对滕某进行精神鉴定,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缓解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虽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处于缓解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针对本案中被告人滕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二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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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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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昆区法院 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 精神正常时犯罪亦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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