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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知识(三十九)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2020-07-06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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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股份制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等群体中的代表性人物,在统一战线实际工作中,主要指私营企业主中的代表性人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国社会阶层结构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出现了个体工商户。1979年9月,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这是新时期党和国家首次公开认可个体经济。1982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中央提出新时期统战工作对象除十个传统对象外,还包括个体工商业者。1987年5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五届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正式做出决议,“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爱国守法的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代表性人士,由有关单位推荐,可以参加为个人会员",新时期产生的个体工商户成为新时期工商联工作新的着力点。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体大户,即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正式认可了私营经济的存在。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把私营经济写进宪法,“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强调“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89年3月,中央统战部专门印发《关于开展私营企业统战工作的几点意见》,强调“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鼓励和发展私营企业是我党的一项长期政策。私营企业者已形成一个新的利益群体。因此,要努力做好私营企业统战工作”。自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私营企业主正式成为新时期经济统战工作对象,在一段时期里与个体工商户等并列出现在中央、统战系统各有关文件中。

1991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明确指出:“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可以配合党和政府承担这方面的任务,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对象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而不是国营企业。”文件首次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挤代表人士”的称谓,代替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提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以党的文件确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强调“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的重要作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消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人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十九大报告说,“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从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就成为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的基本方针。这些表述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主要外延作了进一步界定,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但是,外国投资者、港澳台侨胞投资者一般不称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来源:统一战线知识简明读本

原标题:《统战知识(三十九)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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