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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举考试如何保证公平?

2020-07-08 18: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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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小北 北京大学出版社
每个朝代都设计了各种各样的制度来保证公平,从对监考官员的软硬兼施,到对科举考生的严密监测和防范,而这么做只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这个庞大帝国的社会流动,因此尽管关于“八股无用”、“科举累人”等的批判由来已久,但是科举制度仍然一直延续到晚清。
科举考试如何避免舞弊、保证公平?

在各种破坏这种形式平等、导致偏袒的因素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自然是来自权力的干扰,虽然所有的偏向、所有的营私舞弊都要落实到使某个或某些考生被选中,但我们还是可以区别出主要通过诉诸既定权力的手段与主要通过考生个人的手段(如怀挟、请代)的区别,相应地,制度规则也有主要针对官员与主要针对士子之别。

作为最高的权力,皇帝个人能够对科举做些什么?每次考试自然都是以皇帝的名义举行的,考生可广义地被视为“天子门生”,但是,皇帝个人的意志、主观的偏好能发挥多大作用?

他可以选择主要考官,可以确定最后一次考试──殿试的名次,尤其是状元,有时还自己出题,但在这些事情上选择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实际上不过是在呈交给他的文件上做一圈定。择此而不择彼,某几人名次由前转后或由后转前,一般并不对大局有何影响。而有关大局的那些制度、规定,如考试之定期、录取名额、考试内容、考试程序等,愈到后期,就愈非皇帝不经有司所能轻易改变的。

以皇帝名义恩赏某些人以举人、进士的功名,与其说是一种个人的偏好,不如说是一种政治的考虑,但极其谨慎,其数很少,也不定期,并未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偏好而开辟出一条使特权者上升的途径。已有上千年传统的科举,其主体已经有了一种不依个人主观意志转移的力量。有远见的皇帝亦看到这一制度对皇权和社会稳定的意义,有意识地维护这一制度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皇帝自然也可经过有司,对科举制度做出某些变更,但我们已经指出,其主体很难改变。明清五六百年来事实上也没多少改变,张仲礼认为:“政府通过对考试的取中名额和次数的精心控制,就能够掌握‘正途’绅士的人数及其在各地的分布。” 这是过于高估了政府的力量,这里还远谈不上“精心控制”,政府既无此力,似亦无此心,有些局部的变化实际也是出于应付时势,而且,考试次数几无可改变(加试的恩科亦非人力所能随意变动)。乡会试录取名额事实上变化也很少。有些具体改变其初衷与其说是要使之有利于有权势、有财富者,不如说是要使之有利于贫寒。

即以张仲礼所说的设立官卷而论,康熙三十九年(1700)议定此事,是康熙有感于“迩来数次考试取中者,大臣官员子弟居多,贫寒之士取中者甚少”, 因而想要限制高级官员子弟的比例,而并不是要给他们特权。初定民卷百卷取中一卷,官卷二十卷取中一卷,比民卷取中比例要高,但问题是在设立官卷之前,高级官员子弟的取中比例恐怕比这更高, 否则不会定此比例,因为此举正是要表现对平民子弟的关照。并且,在录取总额上仍有限制,初定直省十个录取名额中,必须有九个是民卷。
乾隆十五年又定:“直省额中举人二十五名,内许中官卷一名,如无佳文,任缺毋滥,仍以民卷取中。”这就意味着试图控制高级官员子弟的录取比例。当然,规制的初衷是如此,并不能保证它不被官员们利用。另一个对官员子弟的限制是“开报回避”,清朝规定乡会试时,自主考、同考、知贡举、监试,提调等以及外帘诸官,如有兄弟子侄及五服之内亲属,应一体回避考试。

我们可以再从权力由上至下运作的角度来观察一下组织一次外省乡试的过程,大略看看各种制度措施是如何排除人为因素而力求客观公平的。每逢乡试之年,先由礼部拟定可充各省主考的名单呈上密点,不预先知会,一俟宣布,主考官即限期起程(顺天考试考官则于宣旨后不能再回家,径往贡院),不许因便携眷,不许辞客,以防请托贿赂,不许携带多人骚扰驿递,所过州县递相防护,不许游山玩水,不接故人,不交际,按驿站计日前行,沿途乘轿,轿贴封条, 一到目的地即迎入公馆,不得接见宾客及通函件,监临封门,每日晨一次进水菜后复封。待入闱之日,主考与其他有关官员一起前往贡院,刘禺生曾描绘过这一颇具象征意义的情景:

入闱例乘轿,八人舁之,朝衣朝冠,无顶篷,如赛会中之迎神。显轿只监临、正副主考坐之,余如监试、同考官,皆乘八人、四人轿,以全副仪仗开道。最妙为轿后随抬盒一具,载腰斩所用之铡,亦即清廷对主考犯科场大罪之刑具。此种刑具,闽省科场案,曾一用之。主试者被腰斩为两截,仍未死,伏地以舌书三大惨字而毙。巡抚具奏,始罢此刑。然以后主考入场,仍用此具文。

一面是人山人海,万众聚观,无上荣光, 另一面则是铡刀在后,犯案者随时可能遭受灭顶之灾。这就是考官们的一种微妙处境。官员入院后贡院即行封锁,一般不许再出入。内外帘官携带的行李和供给官每天供给的饮食物品,都要经过认真的检查。各省监临、提调等大员,有不得已而出入者,在内的仆人不能随出,在外的仆人不能随入。

院内分内外帘:副主考及同考官在帘内,专主衡文,不得予闻他事;外帘官专司纠察并设立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四所,内外帘不许互相往来。命题程序是将四书五经分段书签,主考掣到某书某段后,即令房考于本段内容拟一题,仍以书签方法,掣出者即为定题。每场试卷收毕后,每十卷一封,送到弥封处,由弥封官将试卷面折叠弥封糊名,以使试官无从知道某卷为何人所作,而为了防考官认识士子笔迹,还须再把糊名后的试卷送誊录所重新由誊录书手照誊一遍,此即为“朱卷”,誊毕之后为防誊错以及誊录书手舞弊,为之订正改窜,又须再把原墨卷与新誊朱卷送对读所对读。以上每一环节的官员都要戳印衔名于卷面,以示负责。然后将朱墨卷分开,朱卷送内帘考官评阅。

考卷的分配又是由掣签决定。同考官员负责试卷的初阅,正副主考负责试卷的复阅。房官将自己选中的试卷加圈加批,荐给主考,是为“荐卷”,主考在得到各房的荐卷后决定取舍,并可再到各房“搜落卷”。头场卷阅毕,再合观二三场卷,互阅商酌,取中定额。同考官于未荐之卷,主考官于荐而未中之卷,也还要略加评语,落卷在放榜后定期令落第考生本人领取,不许藏匿,考生如觉有不平之处,可以控告,实则纠参,否则反坐。所有中式朱墨卷则于放榜之日,由主考、监临、布政使等会同在场内封好,于当时差人星驰解部,以防考官事后修改试卷。这些试卷在限定的日子里解到礼部,要派专人磨勘复核。磨勘官也须署名,不准敷衍。另外,对已取中的举人还不时举行复试,道光二十三年则定制各省举人一体至京复试,非经复试不准会试。

清代科举对人为干扰的防范之严,用心之细,可说已达无以复加的地步,仅以闱内用笔一事为例:监临、监试、提调、受卷、誊录、弥封、对读等外帘官只能用紫笔,同考官,内收掌及书吏只能用蓝笔,誊录生用朱笔,对读生用赭黄笔,正副主考用墨笔(因其所阅者为朱卷,所以用墨无碍),是谓“五色笔”,内外帘官并不许携墨入闱,以防用乱滋弊。世界上可曾有过比这规模更大、人数更多、地位更重要、防范也更严密的一种考试呢?

清代科举不仅步步设防,层层互制,严密防范,用心细密,在科场案发之后的处分也远远超过前代。上述种种措施反映出统治者确实力图仅仅以文章来衡量考生、完全由士子在考场上的文章来定取舍,其不遗余力说明当局是认真对待这一制度的。

为了作弊,将字写在衣服上

钱穆说:“总观国史政制演进,约得三级,由封建而跻统一,一也。由宗室外戚军人所组之政府,渐变而为士人政府,二也。由士族门第再变而为科举竞选,三也。唯其如此,考试与铨选,遂为维持中国历代政府纲纪之两大骨干。全国政事付之官吏,而官吏之选拔与任用,则一惟礼部之考试与吏部之铨选是问,二者,皆有客观之法规,为公开的准绳,有皇帝所不能摇,宰相所不能动者。”

以上主要说的是考试制度相对于皇权和相权的独立性,而我们还可加上一句,它还有各级考试和执行的官员所不能动摇者。种种防弊之法实际上已到了过分繁密和严苛、相当束缚考官和士子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地步,其对考官和士子的不信任无以复加,我们在中国传统中不易发现的对人性阴暗面的认识和中国人的实用智慧,都在这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而这一切,都是为了一种形式的客观公平。

-End-

编辑:黄泓

观点资料来源:

《选举社会 : 秦汉至晚清社会形态研究》

原标题:《古代“高考”如何保证公平?它给寒门子弟带来平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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