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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明起房企销售在建工程应告知购房者项目抵押情况

澎湃新闻记者 刘畅 实习生 葛佳明
2020-07-14 18: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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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购房风险,7月10日,辽宁省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和网签备案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7月15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项目时,应将抵押情况告知购房人,并约定解除抵押的时间;在商品房认购协议或付款认定书中增加抵押情况。

对于已经抵押的在建工程,企业应在收取首付款前解除抵押;收取首付款时直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无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收取首付款同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通知》表示,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大连市住建局、区房屋主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发布购房风险提示;未按期整改的,将关闭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暂停其申请同一项目分期开发的后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情节严重的,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7月14日,大连市住建局发布《购房注意事项提示》,购房者在4个主要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准备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购买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查看商品房是否可售,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购房人不要以认购、预订、排号、VIP卡等形式支付任何性质的费用。

购房人应谨慎对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以及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体现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写入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保存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购房人在交付房款时应核对购房款转入账户与监管专用账户是否一致,如账户信息不一致的,购房人应予以拒绝,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更正,确保购房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责任编辑:刘秀浩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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