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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文苑 | 贵州公交车坠湖事件之法律思考

2020-07-22 18: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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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12时许,贵州省安顺市一辆车牌为贵G0286D的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出发途径虹山湖大坝时,突然转向加速,横穿对向车道,撞毁护栏冲入水库。经公安、消防、应急、交通、武警等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搜救工作,共搜救出37人,其中20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1人未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该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调查后通报,司机张某钢系对拆迁不满,喝酒后蓄意驾车冲进湖里,是一起典型的报复社会的行为。惨剧已然造成,悲恸和惊愕之余,又该引起人们哪些深思呢?

一、公交车司机张某钢的刑事责任

(一)司机张某钢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某钢系公交车驾驶员,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因为个人厌世原因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及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司机张某钢已死亡,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受害人及死者近亲属应如何维权

经过如此惨痛的事件后,众多受害人及死者亲属仍要坚强的活下去,面对如此重大的变故,他们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侵权之诉。司机驾驶公交车冲入水库,造成众多乘客伤亡,属于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但司机张某钢系公交公司员工,其驾驶公交车系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及死者近亲属可向公交公司及司机张某钢提起侵权之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司机张某钢虽已死亡,其遗产仍可被强制执行。

(二)违约之诉。乘客向公交公司支付车费,公交公司负责承运乘客,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次事件系公交司机张某钢行为造成,乘客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故公交公司构成违约行为,应当对此次事件中的乘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之诉的赔偿项目可参照人身侵权标准,但与侵权之诉不同的是,违约之诉无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悲剧已经发生,如何总结教训,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才是留给全社会、各行业的重要任务。

供稿:南皮法院 焦晖

原标题:《法官文苑 | 贵州公交车坠湖事件之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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