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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2020年二季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例通报

郴州发布
2020-07-22 20: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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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以来,郴州严格落实中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求,严惩强装强卸、强行阻工、强揽工程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为增强警示震慑作用,现向全市公开通报2020年二季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例:

1

张某录、张某春、张某龙、张某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25日,在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欣荣路延伸段(位于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苏仙区集中工业园)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张某录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张某春、张某龙、张某文和张某雄(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起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组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张某录、张某春、张某龙、张某文以阻工为手段,强使被害单位被迫与其签订进料、砌井口、铺设路沿石等工程合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进料合同结束后,在没有提供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强行以每吨石料收取一定数额管理费的方式共敲诈勒索被害单位620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多次组织村民,积极参加阻工活动,致使被害单位的正常施工活动无法进行,造成被害单位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20年6月2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被告人张某录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张某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三、被告人张某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四、被告人张某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五、限被告人张某录、张某春、张某龙、张某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4037元;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录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张某龙违法所得3000元和被告人张某文违法所得5600元,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2

曾某、曾某仔等4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2018年至2020年2月期间,曾某、曾某仔等涉恶人员对嘉禾县云润油脂饲料有限公司采取阻工闹事、堵路、“软暴力”等形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曾某等人采取吵闹、堵门等方式强迫承包该公司煤炭生意和免费收购煤渣生意,获得交易额383418.8元。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曾某等人以公司生产产生“臭味”为由,煽动村民闹事阻工,并以处理村民闹事为由,强行向公司索要香烟价值11380元,索要现金12000元。2020年2月疫情期间,曾某等人因对该公司向相关部门举报其索要财物问题怀恨在心,煽动村民强行进入公司厂房阻工闹事,并对公司负责人、厂长进行殴打,采用建墩子堵路等方式迫使企业停工停产,对企业复工复产造成严重影响。2020年7月10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曾某仔等4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3

尹某兵、胡某峰、刘某等人强迫交易案

2018年下半年,尹某兵、胡某峰共谋从桂阳采购石料销往衡阳常宁市的混凝土公司,并安排刘某组织运输车队,负责召集、安排货车从桂阳的采石场运输石料到指定的搅拌站。为保证充足货源,牟取更多利润,尹某兵、胡某峰、刘某采取胁迫手段排挤、打击本地、外地司机,并通过强制、胁迫手段控制桂阳县流峰镇、欧阳海镇、莲塘镇数家采石场销售渠道,低价购买石料销售到常宁市的混凝土公司,价值数十万元。2020年3月,桂阳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尹某兵、胡某峰、刘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4

谷某亮、首某芳、谷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2016年11月以来,苏仙区白露塘镇村民谷某亮、首某芳、谷某等人以车辆运输过程中掉落的钨渣污染当地环境为由,煽动、组织村民通过堵门、堵路、堵车的方式对郴州钻石钨制品有责任公司和长宏公司进行敲诈勒索,非法获利55万余元。苏仙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分别将涉嫌犯罪的谷某亮、首某芳、谷某等5人刑事拘留。目前,企业经营顺利,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5

王某国、王某华等人强迫交易案

201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国、王某华为首要分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兴、王某原、王天某、王贤某、王学某、王友某、王某松等重要成员,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霸占临武县祥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材料的运输市场,持续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2012年至今八年多以来,该犯罪集团垄断临武县祥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输市场,强迫临武县祥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服务,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根据查获临武县祥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磅单,该犯罪集团强迫临武县祥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碎石、沙子运输的数额为139.362万元。犯罪嫌疑人王学某、王某原、王某华、王贤某、王某国于2020年4月24日刑拘,2020年5月16日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松、王天某、王友某于2020年4月9日刑拘,2020年5月16日取保。

6

徐某忠、黄某、雷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雷某与其妻子张某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在桂阳县方元镇中和村新塘下组经营“雷某养殖场”。2019年5月5日,永州新希望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和饲料公司)与张某签订《肉猪委托养殖合同》,约定六和饲料公司提供猪苗、饲料、药物、技术并负责销售;张某提供养殖场地、设施和劳务;六和饲料公司根据猪的品级进行回收。黄某系六和饲料公司驻桂阳辖区负责人,代表公司管理“雷某养殖场”相关事务。2019年8月10日左右,“雷某养殖场”饲养的大量生猪不进食,身上长痘甚至溃疡,还有病死情况。雷某将此情况向黄某汇报后,黄某要雷某联系买家尽快将病猪卖出。2019年8月14日下午,经雷某联系,黄某以1446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某忠15头病猪。徐某忠雇请他人将病猪运往私人屠宰场,于次日屠宰5头病猪将病猪肉与其它有检疫合格证的猪肉混杂在桂阳县一市场进行贩卖。2019年8月16日早上,徐某忠屠宰7头病猪将病猪肉与其它有检疫合格证的猪肉混杂在桂阳县一市场进行贩卖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扣押280.26公斤病猪肉。2020年6月22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徐某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雷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四、对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所得13260元,被告人雷某的犯罪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禁止被告人徐某忠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

7

李某成(郴州市开发区精华劳保总汇经营业主)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套案

2020年5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厂家代表到五岭大市场对郴州市开发区精华劳保总汇门店进行检查。经厂家鉴定,李某成销售的“星宇”、“红宇”牌手套均不是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出具了产品鉴定书,执法人员对上述手套进行了扣押,现场查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套1080付,违法货值金额2385.6元。市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成做出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套1080付、处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

8

永兴县江山府工地建材被盗案

2020年4月13日,欧某辉窜至永兴县江山府工地盗窃扣件等建筑材料,经鉴定该被盗建筑扣件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2020年4月15日,永兴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欧某辉予以刑事拘留,5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欧某辉予以逮捕。

9

大金矿业公司铅锌银原矿石被盗案

6月22日晚,赵某芳、段某丁等4人骑4辆摩托车到白露塘镇东波村柿竹园矿大金矿业公司柴山采矿场盗窃铅锌银原矿石,每车捆绑有3袋铅锌银原矿石。经称重,盗取的铅锌银原矿总重量为591.35公斤(1182.7斤)。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白露塘派出所依法对赵某芳、段某丁处以行政拘留12日。

10

桂东县公安局沙田派出所新所工地钻杆被盗案

2020年6月6日当晚23时许,家住周江村的钟某到桂东县公安局沙田派出所新所工地,将六根钻杆每次两根分三次盗走,价值1800余元。桂东县公安局依法打击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钟某行政拘留6日处罚。

11

宜章县隆昇花园工地建材被盗案

2020年4月19日晚22时许及4月20日凌晨4时许,谷某玉窜至宜章县宜章大道隆昇花园工地内盗窃钢管扣件,被当场抓获。谷某玉因盗窃受到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捌佰元的处罚。

郴州将继续重点调度大案要案,每季度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为开展“三个推进年”工作营造更优良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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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郴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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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郴州2020年二季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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