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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11人,终身禁驾!

2020-07-24 18: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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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交警公布2020年7月份以来

终身禁驾人员名单及犯罪事实

1、2019年07月02日03时许,在大林301省道(89KM+700M)安阳县永和镇贺庄饭店路段,苏某波(身份证号码:41052219********74)酒后驾驶豫EP**72小型轿车沿大林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中与前方行人薛某堂相撞,造成薛某堂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苏某波驾车逃逸,后又驾车返回现场,苏某波将肇事豫EP**72小型轿车留在现场,然后在去安阳县中医院途中于05时10分打110报了警,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

2、2019年10月16日5时许,在大林301省道93公里安阳县崔家桥乡李辛庄村路口,王某驾驶豫E8**57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杨某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杨某弟受伤。约8分钟后,付某青(身份证号码:41052719********35)驾驶的豫E9**61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又与先前倒地的行人杨某弟发生交通事故逃逸,造成杨某弟死亡于现场。

3、2019年7月13日5时39分左右,内黄县东庄镇张庄村段某军(身份证号码:41052719********71)驾驶豫ED**8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林3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1公里加86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向北转弯的内黄县田氏镇马庄村郭某平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郭某平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段某军驾车逃逸,构成犯罪。

4、2019年12月12日15时50分左右,内黄县亳城乡西亳城村刘某孟(身份证号码:41052719********50)酒后驾驶豫E3**22小型轿车,沿内黄县东上21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9公里加200米(清元寺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内黄县城关镇西柴庄村王某珠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珠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5、2018年10月3日14时30分许,内黄县梁庄镇牡丹街董某奇(身份证号码:41052719********12)酒后驾驶豫ET**8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牡丹街(牡二线牡丹街村十字路口)戏台处,与公路西侧变压器线杆相撞,造成乘坐豫ET**8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人内黄县梁庄镇牡丹街赵某山抢救无效死亡,董某奇受伤,车辆、及变压器等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6、2019年5月3日0时31分许,薛某龙(身份证号码:41052619********78)驾驶豫EC**69小型普通客车沿滑县王郑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半坡店乡东明店小学前路段时,与沿王郑公路自南向北行驶的吕某辉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吕某辉和电动两轮车乘坐人闫某两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薛某龙逃逸。

7、2018年09月25日17时40分许,在安阳市东风路与明福街交叉路口南侧,晁某华(身份证号:41052619********34)酒后驾驶豫E9**16号小型轿车沿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路与明福街交叉路口南侧时,与行人王某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13)相撞,造成王某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

8、2018年12月06日02时40分许,在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安钢六区南门口,韩某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12)驾驶豫ET**72号出租车沿文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至安钢六区南门口时,与行人常某喜(身份证号:41052219********17,)发生相撞,造成常某喜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生弃车逃逸。

9、2018年12月5日23时45分许,在安阳市铁西路与文明大道交叉路口,赵某(身份证号码:41052219********18)驾驶沪FF**71(临牌)号轿车与行人平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赵某弃车逃逸,并让朋友赵某涛冒名顶替司机,造成平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10、2019年9月26日18时18分左右,高某华(身份证号码:41052219********50)驾驶辽NQ**79号轻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沿北龙线(北关南至龙安区界)行驶至水冶镇北环路与开发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程某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程某卫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程某卫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华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郭某宇顶替自己向公安机关谎称郭某宇为肇事司机。

11、2018年12月07日20时50分左右,任某杰(身份证号码:41052119********36)驾驶豫E2**0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林三线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路边的行人杨某翔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某翔受伤,事故发生后任某杰驾车离开现场后又驾车返回现场,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根据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除此之外,安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

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以及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公安部139号令第九十五条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请广大驾驶人朋友遵守交通法规,根据实际情况按时进行驾驶证审验,以免给自己带来不便。

来源:安阳交警

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原标题:《又有11人,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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