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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生效后,这位副省长被断崖式降级处分依据在哪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07-2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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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7月29日消息,昨天(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和以往断崖式降级处分的中管干部不同的是,在他的处分通报中首次出现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的说法

通报中提到,对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进行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张和是一名党员,给予他开除党籍处分,依据的是《纪律处分条例》这一党内法规;作为河北省原副省长,张和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将他的退休待遇从副部级降为四级调研员,依据的正是《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这也是《政务处分法》7月1日生效之后,首次作为处分依据出现在中管干部的通报中。从公开报道看,张和是首个依据《政务处分法》进行处分的中管干部。

据了解,《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 那么,《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群呢?

《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这意味着政务处分适用范围涵盖了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可以说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可适用。

细化违法行为及适用政务

从通报中可以看到,张和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涉及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贪钱敛财等,这些都是《政务处分法》中需要受到处分的行为。那么《政务处分法》中还包括对哪些违法行为进行处分的规定呢?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例如:“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并且强调“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这些规定使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互相匹配、衔接,推动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这个也体现出来立法的一个就是问题导向,就是我们这个立法主要是要解决我们公职人员监督管理中,他们存在的一些突出的一些问题。这一次《政务处分法》都作了回应。

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政务处分法》中,对于规定政务处分的程序、从轻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以及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等内容都进行了规定。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回避”以及“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等。同时,对于如何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政务处分法》中也专章规定了复审复核程序。

对于政务处分的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同时,如果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央视新闻客户端7月29日消息,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同时规定,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此外,考虑到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存在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情况,《政务处分法》中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这部法律对于公职人员这个合法权益,作了很多的规定,还特别规定的这个工作人员受到处分之后,你可以申诉,可以要求复审,可以要求复核。所以这个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包括这个任免机关或者是任免单位,对于这个公职人员这个处分不合理的违法的监察机关可以纠正,这个也都是体现出了对于公职人员个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原题为《<政务处分法>生效后 这位副省长被断崖式降级处分 依据在哪里?》)

    责任编辑:姚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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