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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专家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2020-07-30 18: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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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7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被专家称为“涉及面最广、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规”,引发强烈关注。

参与有关工作的各方专家一致认为,这是一部指导思想明确,彰显时代导向的法规,是一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的法规,是一部接地气有特色有亮点、务实管用的法规。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细化反家暴立法的现实需要;解决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体现出鲜明的广东特色。

努力构建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

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陈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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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部指导思想明确,彰显时代导向的法规,是一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的法规,是一部接地气有特色有亮点、务实管用的法规。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广东省人大和广东省妇联在立法思路上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价值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和妇女儿童工作的讲话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从法规制度层面进一步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推进新时代“德法共治”。

二是加强权益保障,回应社会关切。家庭暴力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容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针对家庭暴力的突出问题进行地方立法,对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幸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民生权益保障的热点、痛点、堵点问题,积极维护弱势群体权益,通过守正创新,破解民生领域薄弱环节和制度难题,切实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找准立法定位,体现配套衔接。坚持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框架内,重点对上位法设定的预防教育、投诉处置、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延伸,体现作为配套性实施性法规的立法定位,并注重与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部委有关政策文件的衔接协调。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受理投诉和处置工作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努力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不做简单移植,切实找准广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客观情况、主要矛盾、实际需要,着力把法律和政策文件同实际相结合,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努力构建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

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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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细化反家暴立法的现实需要,是一部聚焦群众关注,总结广东经验、体现广东特色的立法。

一是通过对政府、妇联、国家机关职责和社会协同进行细化规定,引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广东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是通过专章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有效回应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途径的关切,其中可以看到很多亮点,比如增加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婚姻登记机关宣传教育等内容,让反家暴宣传的覆盖面更广更深。

三是通过对《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家庭暴力处置措施进行细化和延伸,比如明确加害人违反告诫书的处理,使得反家暴、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更接地气、更有操作性、更具保护力度,也为法院、为少年家事法官更有力地打击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更有效地保护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结合广东省内实践积累的经验,将一些运行成熟的特色机制予以了完善和明确,比如完善了公安告诫制度,明确了家事调查制度、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增加了开创性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和临时庇护场所制度等。

相信随着《办法》的施行,广州两级法院共同建立的有650人参与的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家事心理疏导员“三员”队伍将会在反家暴领域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办法》的出台必将推动广东省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系列工作中持续发力,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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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过去的反家庭暴力中,存在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强化了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其次,《办法》总结和提升了广东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在多年的反家暴实践中,广东也累积了反家暴的工作经验。通过立法,我们将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提升为制度,如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庇护场所、社会力量参与工作机制、家事调查员制度等。

《办法》规定了制止家庭暴力的各项制度措施,它们既有地方特色,也是立法亮点。规定了联动工作机制、首接责任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和维权渠道,细化了强制报告制度,强化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投诉和报案的分类处理,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等,这些都是立法亮点。

在中国,发生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人往往首先向亲人求助。亲人虽然是受害人最直接的求助系统,但很多时候未必是受害人最好求助系统。如果不强调制度力量、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指望个人靠亲人系统解决问题,那实际就是把其推到孤立境地。让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公权力系统、专业机构、社会力量求助,让受害人不是只“靠”亲朋好友,让人与人之间的界限更清晰和简单,这就是制定本法所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关注和推动对目睹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问题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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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通过的《办法》中,一大亮点是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明确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之所以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我是一名专门从事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日常工作中,接触到大量的家庭暴力个案,当中呈现出一个很“奇怪”的特点:直接遭受了肢体暴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直接援引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他们进行保护;反倒是那些没有直接遭受肢体暴力、而是生活在家庭暴力阴影之下的未成年人,他们所遭受的伤害和影响是实实在在的,但法律对他们保护却是缺失的,家事律师经常感到无从下手。

为了破解这个困境,我和我的团队从个案入手,呼吁关注和保护目睹家庭暴力儿童的权益问题。2017年曾携手广州市妇联的反家暴社工,成功办理了一宗目睹家暴儿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回顾:广州的邓某某(女)与董某某产生离婚纠纷,董某某在协商过程中情绪失控,砍伤了邓某某,儿子小石目睹了这一幕。在律师帮助下,邓某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范围包括小石。保护令到期后,董某某两次“强行探望”儿子小石,影响了小石的学习和生活。办案律师转变思路,以小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办案法院委托社会观护员了解小石在家庭暴力中的心理创伤情况。经过听证,法院同意小石的申请,裁定禁止董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小石及其母亲邓某某,保护期限为六个月。

在参与《办法》立法研讨的过程中,我一直呼吁明确目睹家庭暴力儿童的受害人身份,从而解决长期困扰家事律师的这个实践难题。有很多的立法专家和学者都赞同和支持这一想法,这个建议也获得了《办法》的采纳,对此我感到由衷的高兴和期待。

破堵点、解难题、强实操

珠海市妇联权益部部长陈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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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妇女维权实务工作者,非常高兴看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颁布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我省在依法治省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喜事。这部法规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广大群众意见,能够针对家暴案件的处理破堵点、解难题、强实操,充分体现广东省依法治省、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和水平!

《办法》亮点特色很多,在总则部分明确了政府、妇联、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部门职责,通过立法确保反家暴工作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对家暴案件接处、分析研判、数据统计、宣传、救助等方面逐项细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预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强制报告制度及公安机关接警、出具告诫书的条款会对家庭暴力施暴者有震慑作用,会对反家暴产生较大作用。

建议《办法》实施后加大宣传,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形成我省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合力与完善的联动机制,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减少因家庭暴力导致“民转刑”命案的发生,真正为妇女儿童架起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法律保护线。

让我们普通老百姓心里有底气

广州市白云区景泰社区居民张妮

我看到有很多部门都参与了进来,那我们就可以去找我们熟悉的部门去处理问题了,感觉很到位,如果以后有谁说这事跟他们不相关,我们就可以拿出这个《办法》来维权啦。

现在管理越来越规范了,让我们普通老百姓心里有底气,对自己的权利也越来越清晰。作为女性需要了解家暴的定义,也要学会自己维权。《办法》实施后应该让更多的姐妹及家庭学习了解《办法》的内容,普及到位,才可以执行到位。

来源:中国妇女报

原标题:《各界专家谈《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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