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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结款不入账,业务员挪用货款30万获刑五个月

2020-08-03 19: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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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小小的白酒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销售货款不入账,挪用单位资金30余万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案 情 回 顾

被告人王某系某商贸公司业务员,主要从事该公司某品牌白酒的销售工作。按照公司销售流程,业务员每日上午从公司仓库领取需营销的酒的数量并签字,客户收取业务员提供的货物后,或是现金支付,或是签据欠条,业务员晚上回公司会计处核算销售金额时,客户没有现金支付的,以欠条抵账,待日后客户支付货款时,业务员将货款上交公司财物,收回客户欠条,予以返还。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担任该商贸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自己出售白酒并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未将16家客户的白酒货款共计303540元上交至该商贸公司报账抵扣上述客户前期出具的货款欠条,而是将资金私自挪用于自己经营的白酒及饭店生意。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陆续向该商贸公司退还全部挪用款项总计3035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303540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退缴全部挪用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财务及销售人员,有效预防该罪的发生,必须重视对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在交易操作上,随着移动支付工具越来越便利,公司业务员在收取货款时,提倡用公司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收款,可以减少人员现金接触的机会,避免风险发生。

2020第216期(总1286期)

来源:雨山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结款不入账,业务员挪用货款30万获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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