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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家暴的法律武器: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0-08-05 1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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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家暴这个词,很多人都会想起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男主角安嘉和对他老婆的家暴行为让观众产生了深深的恐惧感,甚至有人说这部剧成了他们的童年阴影。然而,这样的事并不只发生在电视剧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更是屡见不鲜。

家暴行为对受害者和整个家庭的伤害是无疑是巨大的,这是任何人都不想体验的经历,如果不幸遭受家暴,我们该怎么办呢?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了让受害者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本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当事人实在无法书面申请,可以向法院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书面的申请书应该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以及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以下申请书模板可供参考:

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就会将其送达申请人(受害者),被申请人(施暴者),公安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这些组织都会协助法院执行,以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针对受害者担心施暴者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根据《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规定,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这样一来,对于施暴者的处理措施以及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就更全面了。

申请保护令可以使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如果有些受害者考虑到自己的情况还不到申请保护令的程度,也可以有意识地收集相应证据,以便在提出被家暴的时候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常见的证明家暴的证据如下:

很多受害者从开始遭受家暴后就一直选择隐忍,但是施暴者的行为却变本加厉,这给受害者的心理和身体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直到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暴力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到孩子时,受害者才可能想要寻求帮助。但这显然不是正确的做法,遭遇家暴后一定要勇敢地说不,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情节轻微、初犯的,可以向受害人所在单位、妇联、(村)居委会等反映进行调解劝阻;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次实施家暴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注意收集被家暴的相应证据,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贵州省妇联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丨省妇联权益部

文字 | 省妇联法援(婚调)律师团队的江沙律师

编辑丨李玉珠

责编丨李文娟

审核丨侯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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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抵抗家暴的法律武器: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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