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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2020-08-05 18: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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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惩戒、威慑失信被执行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曝光一批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主动联系执行案件承办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联系人:付志强局长、夏冬慧法官

原标题:《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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