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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喀什市查办4起“哄抬价格” 违法案件(第四期)
志愿者利某哄抬价格
销售蔬菜案
简要案情
2020年8月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转办的问题线索核查单,对位于喀什市西公园街道米兰路社区的鑫福华庭小区蔬菜直销点进行检查,通过调取当事人利某微信截图信息、与社区工作人员及居民调查了解,该小区居民利某于2020年8月1日向社区提出志愿申请,经社区同意,自8月4日起向小区居民销售蔬菜。通过询问发现,当事人利某从曙光农博城以3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20公斤土豆,并以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为66.67%。以3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20公斤大白菜,以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达100%。因当事人未履行进销货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该批蔬菜的购销凭证,于8月5日晚间所有菜品均已售完。
处理结果
《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已明确规定:“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当事人利某作为志愿者,不但未能履行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反而在疫情期间提高价格销售蔬菜,所售的“土豆”和“大白菜”的购销差价率均已超过35%,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件二
周某哄抬价格销售辣椒案
简要案情
2020年8月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疫情防控指挥部转办的舆情信息,称“三个网名反映喀什市东湖小区里周某配送的蔬菜价格过高,望我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立即前往位于喀什市东湖小区里的周某蔬菜销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8月7日的“龙椒”销售价为7元/kg,共销售了18kg。通过比对相关价格发现,当事人所售蔬菜的购销差价率为100%,该批辣椒是当事人于8月3日晚间购进,截止案发日均已销售完毕。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对该店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责令该店立即整改,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物价稳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件三
喀什市袁***便利店哄抬价格
销售土豆案
简要案情
2020年8月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来特巴格监管所执法人接到12315投诉转办单,称“中亚商贸城内喀什市袁**便利店销售的土豆、辣椒和花菜价格偏高,望我局核实查处”。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立即前往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对喀什市袁**便利店销售的蔬菜价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确实以6.5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土豆,该店的辣椒售价为7元/公斤。通过比对相关价格发现上述两种蔬菜的进销差价率均已超过35%。
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上述蔬菜的进货票据,在土豆和辣椒的进货价格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提高价格进行销售,涉嫌存在哄抬价格,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四
喀什市阿某蔬菜哄抬价格
销售辣椒案
简要案情
2020年8月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转办的舆情信息,对位于喀什市东湖小区蔬菜市场喀什市阿某蔬菜店进行检查,通过比对喀什市阿*蔬菜店的负责人徐某提供的进货票据及陈述,发现该店8月7日的“辣椒”销售价为7元/kg,购销差价率为100%,当事人8月5日晚间购进了上述蔬菜,至案发日均已销售完毕。
处理结果
由于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同款(同类)蔬菜7月16日之前的购销记录,当事人所售蔬菜无参照原价,且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购销差价率已超过35%,涉嫌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立案,并正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上述4起案件中,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擅自提高价格销售蔬菜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局已对上述4起案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您发现还有涨价行为
可拨打投诉电话:12315
喀什市融媒体中心编 审:邵 华
责 编:包雪莲
编 辑:宋小龙
原标题:《通报 !!!喀什市查办4起“哄抬价格” 违法案件(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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