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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未保价快递丢失造成损失10万余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2020-08-10 20: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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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

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

可是有时候也会遇到不顺心的事情

导致一系列矛盾纠纷事件发生

比如,贵重物品被快递公司弄丢了

…………

特快专递价值10万余元的货物提货单,不料在运输途中遗失,而快递公司拒不同意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速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同赔偿7万余元给原告某制品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某制品公司指派员工通过被告某速运公司某分公司将一份价值10万余元的货物提单特快专递至茂名某地,邮资13元。随后,原告得知收件人并没有收到上述快件。后经被告证实该快件在运输途中遗失。原告则因提单遗失而无法提取货物,只好登报声明遗失,登报费240元,并向案外人及卖方出具弃货声明,造成原告货物损失10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就货物赔偿金额进行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该批货物的总价值、登报费及邮资。

被告辩称,原告在邮寄快递时未注明是提单而注明是文件,未作任何价值声明和保价行为,其也存在过错,且原告在提单丢失后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是直接选择了弃货,因此造成的损失与邮件的丢失无因果关系,速运公司认为原告要求赔偿该批货物的总价值无任何依据。

裁判结果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一方面,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成立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将原告托寄的物品依约送达给收货人。现快件在运输途中遗失,则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原告作为托寄方,交寄贵重物品时,应当事先声明而未主动声明,更未主动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预防损失的发生,原告对其损失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负主要责任,而原告应负次要责任。

另一方面,关于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被告主张的“未保价的物品在7倍运费的限额中进行实际损失赔付”等约定属格式条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提醒和说明义务,则原告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应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在原告的实际损失范围内负70%的赔偿责任。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登报刊登遗失声明产生的费用240元属于间接经济损失,被告对该项损失不能预见,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邮资13元,因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被告应予退还。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行业快速发展,业务工作量日渐庞大,许多快递公司员工为提高工作效率,上门揽件时为节约时间不要求寄件人签署有赔偿约定等内容的纸质单据,也不再就有关免责条款向寄件人作出详细说明。如果快递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当发生快递损害的情形时,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快递的时候,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并保存好快递单等相关证据。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快递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尽量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

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谈案说法】未保价快递丢失造成损失10万余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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