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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 应知应会知识“微手册”(二)

2020-08-12 19: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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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央政法委

1.时间安排:中央政法委决定,自2020年7月至10月,选择部分地方政法机关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

2.试点范围:四川省宜宾市及珙县、黑龙江哈尔滨市及呼兰区、江苏省徐州市及云龙区、河南省三门峡市及灵宝市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国家安全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松滨监狱。

3.重要意义: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政法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政法机关直面基层司法治理问题的深刻自我革命、弘扬清风正气的新时代“延安整风”、锻造政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的主题教育,是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政法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重要举措。开展试点工作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发令枪”、“动员令”,是为全国政法机关打造“先行区”、培育“试验田”。

4.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围绕“五个过硬”的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突出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提升能力素质“四项任务”,抓好学习教育、查纠问题、整改总结“三个环节”,全面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强警,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5.目标任务: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提升能力素质。

6.阶段举措:学习教育环节、查纠问题环节、整改总结环节。

7.基本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效果导向、坚持民意导向。

8.清除害群之马: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严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

9.整治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六大顽瘴痼疾”: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

10.弘扬英模精神:激励政法干警忠诚履职、为民服务、担当作为,在全社会展现政法队伍的时代楷模、时代正气、时代风采。

11.提升能力素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对党忠诚教育、宗旨教育、法治教育、纪律教育。

12.学习教育环节:突出专题学习、警示教育,达到强化固本培元、增强政治自觉之目的。着力解决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纪律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坚持初心使命、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营造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英模的良好风尚。

13.查纠问题环节:要突出自查从宽、被查从严,达到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之目的。动员政法干警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全面排查掌握干警违纪违法线索。对调查核实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原则、把握政策,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4.整改总结环节:突出整改提升、总结评估,达到整改到位、建章立制之目的。

02

陈一新秘书长讲话

15.坚持“六个统一”: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教育内容与教育形式相统一、坚持“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统一、坚持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相统一、坚持教育进度与教育质量相统一、坚持外加压力与激发内力相统一。(“7.31”讲话)

16.“七项教育”:理论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宗旨教育、法治教育、英模教育、业务教育。(“7.31”讲话)

17.学习教育环节是首要环节,以思想政治建设开局,在整个教育整顿试点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关键性作用。要把学习教育摆在首要位置、贯穿试点工作全过程。

18.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六个针对”即针对政治不过硬、“总开关”没有拧紧的问题;针对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方面存在的差距;针对群众观念不强、为人民服务不上心的问题;针对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针对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针对业务不精通、能力不适应等问题。(“7.31”讲话)

19.坚持教育内容与教育形式相统一: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武装,突出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以及《习近平关于政法工作论述摘编》;强化必读文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规党纪。(“7.31”讲话)

20.坚持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相统一:奏响政法英模赞歌、奏响正风肃纪警钟。(“7.31”讲话)

21.坚持教育进度与教育质量相统一:学习教育环节可延续到8月15日左右,目的就是保证集中学习教育有足够的时间,确保学习教育质量。

03

赵克志部长讲话

22.主要目标:即“四个进一步”,忠诚警魂进一步筑牢、党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严明。(“7.9”讲话)

23.重点任务:大力加强政治建设,着力优化政治生态;大力加强纪律建设,着力保持清廉本色;大力加强作风建设,着力涵养清风正气;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强化监督制约。(“7.9”讲话)

04

中国共产党党章

1.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2.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3.坚定理想信念: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

4.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

5.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

6.严明党的政治纪律: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7.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禁止吹捧,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

8.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

9.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风、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

10.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11.党员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05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2.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

13.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

0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4.查处违纪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15.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2)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3)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4)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16.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19.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1.政务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2.违法行为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3.违法行为第三十条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4.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5.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往期回顾

原标题:《教育整顿 | 应知应会知识“微手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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