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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禁渔令,具体时间、范围在这!

2020-08-12 20: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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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令”知道吗?

2020年1月1日,我国为期十年的长江"禁渔令"开始实施。6月30日,昭通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联合发布禁捕通告,正式拉开昭通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渔序幕。

禁捕范围有哪些?

禁捕时间是什么时候?

跟随小编往下看

↓↓↓

昭阳区

鲁甸县

7月11日,县委副书记、县长马洪旗主持召开鲁甸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会议强调,当前防汛工作形势严峻,要坚定不移抓好上级指示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抓好排查和防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值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点水域禁捕是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依法打击违规捕鱼活动。

巧家县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

禁捕的通告

巧政通告〔2020〕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1号)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有关规定,现将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即金沙江干流巧家段及牛栏江巧家段。

二、禁捕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继续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和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实施。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的,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的规定组织实施。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白鹤滩镇、大寨镇、茂租镇、东坪镇、红山乡、小河镇、新店镇、老店镇、包谷垴乡、崇溪镇、蒙姑镇、金塘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管理。

五、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

六、监督举报电话:0870-3025125。

2020年6月30日

镇雄县

为进一步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确保长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渔业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和《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昭农通〔2020〕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长江流域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全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流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一)赤水河干流及主要支流

罗甸河、香坝河、簸笠河、鱼洞河、雨河河、雨洒河、文笔河、石坎河、沙坝头河、铜车河、兰家河沟、邓家寨河、小河沟河、坪桥河、龙潭河等。

(二)白水江干流及主要支流

角奎小河、大庙河、五德河、以者河、黄水河、盐溪河、田坎河、白水河、庙沟河、小干溪、茶园河、芭茅河等。

(三)乌江干流及主要支流

大河(以萨河)、场坝河、塘房河、泼机河、郭家河、头屯河、翟底河、镇雄河、娃多河等。

(四)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段)

本通告发布后,新建立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全面纳入禁捕范围。

二、禁捕时间

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水域于2020年7月1日0时起继续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时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执行,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和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实施。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组织实施。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渔区、禁捕期的规定处理;经营、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生野生渔获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在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合法手续的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在禁捕期间欢迎各界参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镇雄县农业农村局:0870-3182835,镇雄县市场监管局:0870-3130315,镇雄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

2020年7月1日

彝良县

威信县

盐津县

7月5日,盐津县启动长江主要支流禁捕退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以豆沙镇摩崖社区摩崖路街道餐饮单位为起点。专项整治餐饮单位门店招牌,不得使用含有野生鱼字样;全面清理餐饮单位菜单,菜单中不得使用含有野生水生动物菜谱;全面规范餐饮单位菜品宣传,不得以野生鱼、河鱼为噱头推介菜品;全面清理餐饮单位、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者,不得购买、加工、销售野生鱼;全面清理渔具店,不得销售非法捕捞工具及违禁钓具。

大关县

永善县

绥江县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简称《通告》),7月1日0时起禁止在云南省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流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捕捞。

一、禁捕范围

云南省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流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金沙江干流及主要支流

迪庆州德钦县羊拉乡德拉村附近入云南处至昭通市水富县横江汇口之间金沙江干流。赤水河(云南段)、以萨河、泼机河、横江、牛栏江、龙川江、渔泡江、漾弓江、冲天河等主要支流。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1.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段)

2.牛栏江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曲靖市级金沙江水系水生动物保护区)

3.金沙江绥江段珍稀特有鱼类县级自然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滇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程海湖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漾弓江流域小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黎明河硬刺裸鲤鱼及软刺裸裂尻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其他重点水域

滇池、程海、泸沽湖等高原湖泊,以及州(市)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通告》发布后,新建立的金沙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禁捕时间

金沙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水域于2020年7月1日0时起继续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时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执行,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

滇池、程海、泸沽湖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水域和州(市)确定的其他支流水域,由州(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确定禁捕时间。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和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实施。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管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在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水富市

自今年1月1日起,水富市辖区金沙江、横江启动“十年禁捕”工作,连日来,水富市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的“三大”专项行动。打击涉渔违法犯罪,切实保护辖区流域渔业资源和水生态安全,任何破坏流域生态的行为都将会受到严厉打击。

非法捕捞

再来看看

发生在昭通的一些案例

01

2020年7月15日晚,庙坝派出所联合县渔政部门在辖区白水江流域开展非法捕捞巡查工作,现场查获非法捕鱼的庙坝镇人万某发和万某聪,当场收缴了电鱼机、鱼杆等捕捞工具,并对非法捕捞的河鱼进行放生。

目前,庙坝派出所已将涉嫌非法捕捞的万某发、万某聪两名违法人员移交渔政部门处理。

02

2020年7月23日,大关县公安局多部门联动快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0年7月22日晚,群众向大关县公安局高桥派出所举报有人在高桥镇高桥村河道内捕鱼,接报后高桥镇党委主要领导带领镇政府工作人员和高桥派出所民警快速赶往现场将正准备离开的张某武,张某云,张某高(三人为昭通市彝良县人,为父子关系)查获并发现电瓶等捕鱼工具。民警迅速查清了张某武,张某云,张某高等人在大关县人民政府通告的禁捕区域内采用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张某武,张某云,张某高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张某武,张某云,张某高已送大关县看守所刑事拘留,相关作案车辆和工具已被扣押,案件正在办理中。

全面禁渔,抓到将严罚!

禁渔期间违反规定,将受到如下处罚:

1、关于违反禁渔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那些爱好吃河里新鲜野鱼

或者爱好野外钓鱼的朋友们

就忍忍吧~

毕竟,这一切也是为了生态平衡

让我们大昭通的环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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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昭通日报 微信(ID:ztrbwx)综合丨@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 微信(ID:ztszyqrmzf)丨鲁甸县人民政府丨@微巧家 微信(ID:weiqiaojia)丨@微镇雄 微信(ID:veizhenxiong)丨@微彝良 微信(ID:cnyl888888)丨@微扎西 微信(ID:wei-zhaxi)丨@微盐津 微信(ID:wei-yanjin)丨@微大关 微信(iD:wei-daguan)丨永善县人民政府丨@微绥江 微信(ID:zhxcsssj)丨@微水富 微信(ID:sfxwxcb)

审核丨@晶姑娘 彭念敏

运营总监丨@俺是大笨蛋

责任编辑丨尹婕

原标题:《昭通禁渔令,具体时间、范围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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