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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公告

2020-08-13 10: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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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一法一决定”)的有效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8月至10月对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决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一法一决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情况;野生动物保护情况;野生动物的管理情况;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情况等。

依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广泛深入了解各方面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检查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在执法检查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 “一法一决定”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地 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08号

邮政编码:235000

联系电话:0561-3022507

电子邮箱:hbrdngw@126.com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延伸阅读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同时,禁止食用部分野生动物。

那么

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能吃吗

禁食哪些野生动物

这些您都知道吗

《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也就是说,所有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均被全面禁止,凡违法的,均加重处罚。

《决定》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决定》第三条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从《决定》上述三条内容来看,禁止食用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野生动物,这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强调。

第二,是弥补目前法律规定上的短板,规定了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

第三,是扩大了禁止食用的对象,即: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属于禁止食用的范畴。

需要注意到的是,《决定》规定禁止食用的范围仅限于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说,鱼类、虾类等水生野生动物并没有列入禁食范围。同时,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仍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不在此次禁食的范围之内。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的,也不属于禁食的的范围。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另外,根据《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对野生动物进行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不禁止。

至于公众关心的牛蛙、狗、昆虫等野生动物是否禁食?以及法律界热议的“以食用为目的购买野味,是否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等等,《决定》并未给出详细的规定,网传的各类消息也无准确定论,在《决定》实施后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争议,需要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给予准确界定。

部分来源:新华社

原标题:《淮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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