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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栏】 对“霸座者”说不

2020-08-21 16: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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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铁、长途客车等交通运输中“霸座”现象时有出现,“霸座者”被劝阻时叫嚣、辱骂,甚至带有肢体冲突,引起公众对于道德失范现象的讨论,愤慨之声频频。

如今,《民法典》对“霸座”现象予以回应,明确了“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通过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让你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01

社会“霸座”事件回顾

1.从济南开往北京的某列车上,一男子在一女乘客上车前坐在了属于该女乘客的座位上,女乘客上车后,继续“霸座”,并拒绝与列车员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经列车员与乘警劝说无果后,被占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

2.重庆北站,某次列车上,一名大妈持无座票强占他人座位、抓伤劝阻乘客后,还称让座的小伙子买到这个座位该自认倒霉。

3.在永州到深圳某列车上,一女乘客持过道车票强占了靠窗座位,当列车员协调座位时,却遭该女子强词夺理,霸占座位不肯让座。

……

02

原有规定指引作用有限

虽说现行多部法律法规可用来约束“霸座”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可以拘留并罚款,《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霸座”行为也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但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霸座”,指引、教育等作用有限,如此导致:

霸座者缺乏规矩意识。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随着社会的进步,规矩意识已经形成社会的广泛共识,但是“我没有错”“哪条法律规定我不能坐这里”等观念成为一些“霸座者”的“指导思想”。即使从道德层面上知道自己不应该这样,但是其认为道德上“不应该”并不是法律上的“不能”。而道德上的谴责对于霸座者来说成本相对较小,从而导致“霸座者”为所欲为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

承运人缺乏拒霸底气。《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也只是规定了“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并没有明确规定按号乘坐的权利与义务。当“霸座者”问出“我坐这里违法了吗?”的问题时候,很多时候作为列车工作人员都是没有底气的,仅仅将其定性为道德问题难以有效化解纠纷。

03

民法典对“霸座者”亮剑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到《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显看到的改变是,在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一般义务除了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乘坐,还必须按照自己的座位号乘坐,即所坐座位与自己有效客票上记载的座位号不一致,便属于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行为。

有了《民法典》,面对座霸者,我们便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你违约了”,而非简单地从道德层面谴责。对于承运人来说,如果乘客没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而对于被“霸座”乘客来说,当遇到“霸座者”时,自己的合同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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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法网事

原标题:《【民法典专栏】 对“霸座者”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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