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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鹰潭出台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新标准

鹰潭发布
2020-08-27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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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我市对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标准》已于8月9日印发,2016年发布的原征地补偿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新标准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遵循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块,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持平,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地地类划分为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等7个地类。

水田标准由原来的49700元/亩调整为53700元/亩,调整后区片补偿标准增长8.02%。

按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正系数1,林地、其他农用地修正系数0.4,未利用地修正系数0.3,对相应地类补偿标准进行测算调整。其中,修改了林地的定义为“指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不低于赣府字﹝2020﹞9号文件标准,并依据系数进行取整。

在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方面,此次调整充分听取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建议,以价值损失补偿为原则,不能作为收购补偿。

对实际工作中反映比较普遍,但是原文件未明确的标准予以新增;对以往表述不清楚,或者有争议内容予以明确;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予以删减;补偿标准总体有所提高,更适合经济水平的发展。

将作物类别中水田、旱地调整为耕地上种植的粮油、蔬菜作物;增加了“未耕种不予以补偿”条目。

结合实际征地工作中第三方评估的补偿金额,对部分经济林未投产期、盛产期、衰老期补偿标准予以调整;新增了雷竹补偿标准。

标准中未列举的附着物和青苗参照相近标准的执行,如无相近标准的可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损失评估补偿,评估机构选定依照法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方面,依据市场价格调整了红石(砖)围墙、家庭压水井、水泥晒场、谷仓、坟墓、蔬菜大棚的钢管大棚、毛竹大棚、地基红石块的补偿标准;增加了“未竣工的房屋基础中无合法审批手续,不予补偿”条目。

新标准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日执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标准适用于市城建规划区四青街道、江边街道、交通街道、东湖街道、梅园街道、白露街道、童家镇、夏埠乡、江北街道区域范围。

来源:鹰潭日报社记者 张俊娟

编辑:倪胜瑶 值班主任:汪丽萍 审核:邹志兵

原标题:《关注!鹰潭出台城市规划区征收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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