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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首例“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2020-09-04 17: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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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当庭举证、质证、辩论,2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该案系龙岩市新罗区首例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案。

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玖以每吨1800元的价格从广东省汕头市购买电子垃圾运往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同年9月,被告人黄某玖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许某海和刘某忠等人到上述地点将电子垃圾进行焚烧后提炼成铝块进行销售。2019年9月29日,王某将提炼好的一车成品铝块(1.94吨)准备运至龙岩闽西交易城的途中被查获。当日,龙岩市新罗区适中环保站的工作人员在该电子垃圾处置点查获未焚烧的电子元件16.65吨、燃烧后的半成品31吨。经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认定,被查获的未焚烧的电子元件及焚烧后的半成品均为电路板上的元器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

同时,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黄某玖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玖承担处置本案查扣的废电路板元器件及半成品的费用95300元,承担查扣的废电路板元器件及半成品寄存费40000元。

法庭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查明了检察机关指控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并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玖、许某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49.59吨,其中未遂16.65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黄某玖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玖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海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玖、许某海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非法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未遂16.65吨,依法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

废电路板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科学合理地堆放、保存、处置会对生态环境、公众安全造成危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玖应通过承担预防性责任的方式,对涉案废电路板元器件及焚烧后的半成品,采取合法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因黄某玖不具有合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的资质,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为消除危险采取的应急预防、合理处置措施而产生的应急处理费用及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均系必要合理费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前已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在公告期间内,无其他法律规定的适格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就本案采取的应急预防措施产生的寄存费用40000元及经依法询价而合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所产生的处置费用95300元提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玖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许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四、依法追缴被告人许某海非法获利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给付因本案采取应急预防措施产生的寄存费用人民币40000元及科学合理处置涉案危险废物产生的费用人民币95300元。

六、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款项用于依法处置本案查扣的废电路板元器件及半成品,并在收到款项后及时进行依法处置。

原标题:《新罗区首例“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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