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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结首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09-16 16: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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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11月,雷波县马湖乡东升村金川组村民杨某某为种植天麻,购买了雷波县马湖乡菖蒲村梁家坪组村民夏某某、尹某某等五户林木,购买了依法的雷波县马湖乡菖蒲村梁家坪组村民夏某某、尹某某等五户位于菖蒲村梁家坪组凉水井(小地名)蓄积量为29.6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指标。其后,杨某某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61.1718立方米,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31.5318立方米。

杨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雷波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提起公益诉讼,被法院取保候审。

9月2日,雷波县人民法院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调查中查明了以事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修复植被并支付了方案设计费,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于雷波县森林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油锯二把予以没收。

审判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杨某某按照滥伐林木迹地方案恢复植被,由雷波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如杨某某未按方案恢复植被则支付植被恢复费用34785;恢复方案调查设计费2000元由杨某某自愿承担。

通过此次案件审理,雷波县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杨某某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补植复绿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构建惩处和复绿并举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有效树立“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的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原标题:《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结首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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