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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20-09-16 15: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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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等12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与另外八名股东,在沙市区成立了荆州市仁鑫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面条、米粉,在经营过程中,陈某通过低价、赠送等手段,逐渐占领了荆州市城区的米粉市场及部分面条市场。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王某某等人,邀约、组织了38名在荆州从事面条生产作坊生意的经营户,成立公司。张某某为取得竞争优势并震慑陈某,并邀请时任某公安分局领导马某的妻子陈某某进入营联公司入股并担任总经理一职,马某则充当被告人张某某背后的“保护伞”。欲与陈某的仁鑫公司进行对抗。因两家公司互打“价格战”,双方相互争抢市场,影响正常经营,互有亏损。于是张某某与陈某开始商量联营合作,经过双方多次谈判,终于达成合作协议,准备共同垄断荆州市城区的米粉、面条生产经营。而后为达到垄断、控制整个荆州城区面条市场之目的,共同合作成立了“外围组织”。自2013年以来,该组织为在荆州城区面条、米粉生产行业形成强势地位,采取暴力、威胁或滋扰、“谈判”、聚众造势等手段,对股东经营户和非股东经营户均在深更半夜进行非法巡查,威胁作坊户停产,用车辆堵住作坊户送货通道,甚至将作坊主打至轻伤,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该组织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严重危害面条作坊主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分工明确。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垄断荆州城区面条、米粉市场份额,建立外围组织并对该组织实行管理和控制,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壮大起着决定性作用,是该组织的领导者、决策者。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王某某追随张某某,管理该公司具体事务,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和朱某安排或带领人员实施了多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营联公司强占荆州城区面条市场、打击个体作坊、树立非法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皮某某、马某某、贺某某、唐某、张某及其他成员参与外围组织的违法犯罪行动,系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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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沙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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