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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11名犯罪嫌疑人,都起诉?坚持宽严相济,因人因事分类处理

2020-09-20 20: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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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某等11人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中,既涉及合法经营的正规企业,又涉及非法牟利的黑作坊;既涉及鹤壁市辖区企业,也涉及安阳市辖区企业;既有平日一贯表现良好的企业经营者,又有多次实施犯罪的累犯,要是把这11名犯罪嫌疑人都一股脑地提起公诉,办案效果会大打折扣,更不符合当前服务‘六稳’‘六保’的工作要求。”不久前,与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检察官一同实地走访调查涉案3家企业后,淇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顺义陷入了思考。

这起案件要从2019年11月淇县公安局办理的李某等6人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说起。

2017年底开始,淇县某村村民李某伙同他人购进生产爆炸物引线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非法制造黑火药,再用黑火药非法制造爆炸物引火线。2018年,在制造黑火药的过程中2次失火,烧伤了2人,其中1人提起民事诉讼向李某申请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属于刑事案件,遂将案件移送淇县公安局。淇县公安局办案时进一步发现,鹤壁市2家公司、安阳市1家公司分别从李某等人处购买了大量引火线,便对涉案企业5名相关人员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立案侦查。2019年11月,涉案3名民营企业负责人相继投案自首。

在审查逮捕环节,淇县检察院考虑到3名民营企业负责人均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法对其中一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另外两人取保候审。

今年2月12日,该案被移送至淇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完卷宗,李顺义心中有了“引火线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爆炸物”的疑问,经逐级上报请示、深入研讨,并综合河南省爆破行业协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淇县检察院依法认定引火线为爆炸物,涉案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与此同时,淇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涉案3家企业平时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过程中也未发生过安全事故,且购买的引火线全部用于了农药烟剂生产,生产期间均未发生引线燃爆事故。

在实地走访中,检察官还了解到,引火线在同类企业的生产中使用较为普遍,目前对引火线购买、使用、审批、报备等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完善。

走访调查后,李顺义认为案件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因人因事分类处理:3名民营企业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平时社会表现良好,经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请示,提出可以对3名民营企业负责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6名“黑作坊”人员,李顺义认为应该从严处理,对其中2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或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人员,依法提起公诉。

7月24日,鹤壁市检察院邀请安阳、鹤壁两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司法局工作人员、律师等9名代表参加,就该案举行了听证会。经过充分讨论,9名听证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淇县检察院从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出发,这样的做法值得点赞!”听证会上,安阳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刘咏冰称赞道。

8月7日,淇县检察院依法对3名民营企业负责人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目前,安阳市涉案企业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鹤壁市2家涉案企业将在改进烟剂生产工艺后再进行生产。(检察日报 刘立新 何芳莉 步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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