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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暴力袭警 栽入法网

2020-09-21 16: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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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可是,梨树区的无业人员巨某却以暴力方法袭击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前不久,经梨树区法院通过远程庭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时,巨某痛悔万分。

梨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巨某与汪某、牛某等人在鸡西市梨树区九道街凤山出租车站点,因打出租车一事发生纠纷。牛某报警后,梨树区公安分局街里派出所民警宋某某、刘某某出警赶到现场,并表明身份,处理警情,巨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撕扯、撞击民警,用身体、头部撞击民警宋某某面部并撕扯宋某某衣服,造成宋某某警服肩章掉落,眼镜落地损坏、鼻子划伤出血的后果,造成现场多名群众围观的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可从重处罚。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文案:王振山、齐晓晓

原标题:《【以案释法】暴力袭警 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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