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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⑪|用别人的声音算侵权吗?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2020-09-22 15: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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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司法融媒体中心

转自: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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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声音一出现,大家脑海里就自然而然地浮现出网红李佳琦的脸。一个人的可识别性,不仅在于外形,也在于其声音,具有鲜明特色的声音,可以成为特定自然人的显著标志。现代社会,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独特声音的现象并不少见,对声音的保护逐步走入大众视野。

典型案例

民法典实施前,没有关于声音权利的明确法律规定。民法典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参照肖像权保护模式,对自然人的声音加以人格权保护。

类似于肖像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声音也可以运用于商业领域,产生商业价值。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声音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声音。

本案中,广告商未经王钟祥的同意,使用王钟祥的声音用于商业广告,侵害了王钟祥的人格权,王钟祥可以要求广告商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在特定的情况下,合理使用声音可以不经声音权人的同意。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自然人已经公开的声音,可以不经其同意。本案中,艾教授在课堂教学中制作、使用王钟祥已经公开的声音,依法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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