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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区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西安区法院首次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两起盗伐林木案件,西安区检察院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牡丹江地区周边林场、森林公安机关干警共计2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案情介绍
案情一:
2019年12月末、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林场施业区内盗伐国有林木。砍伐人工落叶松、天然柞树和黑桦共计35株,立木蓄积达7.4231立方米。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抓获,并将其盗伐的林木发还至某林场。
案情二: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陶某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林场施业区内盗伐国有林木。砍伐人工樟子松6株,立木蓄积4.709立方米,并将部分林木藏匿。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陶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收缴被盗伐林木发还至某林场。
这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西安区法院首次审理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两起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均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两名被告人委托牡丹江市某林场对盗伐林木进行补种,并支付相应补种费用,协议已即时履行。
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陶某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某某、陶某某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了其破坏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两名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吴某某、陶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9月18日,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依法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进行了公告。
案件宣判后,吴某某、陶某某均表示不上诉。
来源:西安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西安区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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