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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陆某兵等人涉黑案公开宣判

2020-09-24 16: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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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下午,下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陆某兵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共17名被告获刑,陆某兵、黄某萍、陆某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二年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至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兵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通过暴力手段树立恶名,2009年开始,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陆某兵、黄某萍在被告人陆某全资助下成立公司,招录被告人黄某春等6人为公司员工,通过贿赂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盗窃国有企业资产,进一步增强组织经济实力,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2014年6月,被告人陆某凡等7人相继加入该组织,组织势力迅速膨胀。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成员众多。陆某兵、黄某萍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管理。陆某全利用其社会地位以及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组织发展壮大及组织成员提供强力支持和庇护,实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黄某春、陆某凡、占某、陆某、陆某斌按照陆某兵、黄某萍指示,积极参与实施或组织、安排其他成员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2人,非法敛财一千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兵、黄某萍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下陆区“陆柏林湾”及其周边、铁山区“黄石市石灰石矿”等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董嫚玲

校对:朱兴国

原标题:《下陆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陆某兵等人涉黑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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