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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运输、销售假烟,途经鹰潭被逮个正着!

2020-09-24 17: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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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销售假烟

不仅侵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可就是有些人偏偏为了牟取利益踩了高压线

近日,鹰潭中院审结了一起

以收购、运输、存储、销售假冒香烟

为手段的非法经营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

被告人王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福建籍男子购买假冒卷烟四次,并进行销售。

7月中旬

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电话联系福建籍男子购买1200条假冒新版利群卷烟。

7月17日

该批烟运输途径沪昆高速贵溪路段时被贵溪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

18日早晨

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某地接收该批卷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数额计人民币30.568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仓库和运输过程中查获的假冒卷烟应属未遂,量刑应有所区别。

鹰潭中院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提出在仓库和运输过程中查获的假冒卷烟应属未遂的上诉理由,非法经营罪不以最终是否销售作为既遂标准,王某某已实施了收购、运输、存储等活动,应认定构成既遂,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

任何未经许可

擅自销售烟草的行为

均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鹰潭中院新媒体

文 字丨周 稷

编 辑丨徐觉龙

校 对丨周 稷

审 核丨占俊峰

原标题:《一男子运输、销售假烟,途经鹰潭被逮个正着!》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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