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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企图上诉减刑罚?检察机关抗诉敲警钟

2020-09-24 17: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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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但被告人在无新事实、新证据情况下无故反悔,既与立法创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更不是司法机关积极实施这一制度所期待的诉讼效应。

日前,自愿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一起故意伤害、盗窃案,霞浦县检察院抗诉获二审支持,系宁德市首例。霞浦县检察院为何提出抗诉?且看案件详情。

· 故意伤害加盗窃

2019年6月底被告人林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冲突,心生不满,遂殴打被害人徐某某鼻子、左眼部等处,致被害人徐某某轻伤二级;

同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多次在霞浦县多处盗窃鱼货、摩托车等物,经鉴定符合盗窃罪立案标准。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审查起诉期间,霞浦县检察院明确告知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后果,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对霞浦县检察院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

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 认罪认罚获从宽处理

2020年4月17日,霞浦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期间,林某某明确表示其自愿认罪认罚,对霞浦县检察院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量刑建议无异议。

据此,县法院采纳霞浦县检察院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从宽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 反悔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其作出较轻的量刑判决。

霞浦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无新事实理由、新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不是真诚悔罪悔过,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遂依法提出抗诉。

宁德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霞浦县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支持该院抗诉意见。

· 当庭提出撤回上诉无果被改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林某某以其上诉仅是为了拖延执行送场时间,对—审定罪量刑结果没有异议为由,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林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情形。虽其在二审审理阶段表示上诉仅是为了拖延执行送场时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但事实上已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目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累。

本案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支持霞浦县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维持原判定性,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并非一律适用。

被告人林某某不真诚的悔罪悔过行为,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给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或其他不当目的的被告人敲响警钟,通过抗诉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小贴士

1.什么是认罪?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什么是认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3.什么是从宽处理?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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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第二检察部

原标题:《认罪认罚后企图上诉减刑罚?检察机关抗诉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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