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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一智障女半年内被拐卖3次!判决来了

2020-09-25 11: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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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婚姻为由,多次将一名智障妇女转卖他人,4人等来的是蹲监狱。

此前,一审法院鹰潭市余江区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周某、江某、倪某均构成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均处罚金一万元。近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余江区法院一审判决。

张某3次被拐卖

2017年10月,被告人江某明知张某智力不正常,与王某(已判刑)等人以介绍婚姻为由,从饶某(已判刑)处以7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卖给余江区一乡镇被告人周某的智障儿子周某某做老婆。江某从中获利1500元钱及一包香烟。

2017年10月下旬,因张某整日哭闹,周某找到江某让其帮忙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被告人倪某从江某处得知消息后,找到被告人郑某,并在明知张某智力不正常的情况下,与江某等人以介绍婚姻为由,从周某处以14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卖给余江区一乡镇郑某的智障儿子郑某某做老婆。江某从中获利1700元,倪某获利1500元。

2018年1月,因张某整日哭闹,郑某找到倪某让其帮忙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倪某在明知张某智力不正常的情况下,以介绍婚姻为由,从郑某处以16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卖给余江区一乡镇熊某(另案处理),倪某从中获利1500元。

经鉴定,张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周某、江某、倪某拐卖智障妇女,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郑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倪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鉴于四被告人以上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江西网络台

原标题:《鹰潭一智障女半年内被拐卖3次!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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