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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一百八十多万未还!法院强制执行!

2020-09-25 14: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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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浮梁县居民杨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戴某借款。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8月7日期间,戴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陆续分十次向杨某汇款共计1862000元。在数月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和催讨未果后,2016年6月23日,戴某便以杨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杨某与其妻汪某起诉至浮梁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浮梁县人民法院一审和景德镇市中院二审,判定杨某应当归还戴某借款本金1862000元及相应利息。

2018年9月5日,戴某向浮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某因生意失败,跑回老家贵州省凯里市,其名下只有正在按揭已抵押给银行、位于凯里的一套房屋和一辆奥迪A4L汽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房屋和车辆于2016年6月29日已被浮梁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并分别于2016年7月6日和20日向杨某和汪某送达扣押车辆和查封房屋裁定,告知其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2018年4月28日,浮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该房屋进行续封和现场调查取证时,发现该房屋已有人居住。经调查得知,房屋现居住人为杨某朋友龙某。杨某因资金困难向龙某借款,后因借款无力偿还,便在该商品房被查封期间,分别于2017年3月9日和8月11日先后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将法院查封的该房屋卖给龙某。龙某在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后,花费了数十万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龙某急于要求过户,但杨某一直以该房屋为其与前妻汪某共有,要等汪某一起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由欺骗龙某。龙某不知该房屋已被浮梁县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直到该院执行法官上门调查告知时才恍然大悟。

杨某因将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擅自出售给第三人,且该房屋所出售的价款也没有用来偿还戴某的借款,浮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随即调查取证并于2019年7月25日以被执行人杨某将法院查封的房产转让给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杨某移送至浮梁县公安局。浮梁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将杨某刑事拘留,今年1月4日执行逮捕。今年7月3日,浮梁县人民法院以杨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浮梁县人民法院后依法在网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屋和车辆,执行到部分金额。经穷尽调查措施,杨某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19年12月26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文章作者:甘 牧 杨 乐

责任编校:曹璇月 江 超

审 核:余 珺

监 制:苏小华

原标题:《借款一百八十多万未还!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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