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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德令哈公安:我的黄金去哪了
简要案情
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其妻王某某、陈某某与其妻夏某某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德令哈市郊区、村镇走街串巷加工黄金首饰,在加工过程中利用特制工具秘密窃取所加工的部分黄金,截止案发四人共盗窃黄金155克,价值达7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我局刑侦大队多次接到报警,立即展开缜密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之间分工明确,在加工黄金首饰过程中,一人借故分散受害者注意力,另一人乘人不备实施盗窃,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此案已侦查终结,且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发现,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受害人图便利、图便宜等心态,诱使受害人进行加工黄金首饰,在加工过程中实施盗窃,且盗窃手段极其隐蔽。公安提醒广大市民加强自身防范,加工、清洗黄金等首饰时,建议到正规门市店进行加工、清洗,且事前事后要进行称量,最大限度堵塞违法犯罪途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供 稿:法制大队
原标题:《【以案释法】德令哈公安:我的黄金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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