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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湖畔生态环境 共筑宜居美丽家园

2020-09-27 17: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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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增殖水生生物资源,实现渔业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9月23日,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参与执行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及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在大冶湖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码头联合组织的开发区•铁山区首次人工增殖放流暨修复大冶湖生态活动。

2019年5月以来,刘某义、肖某、冯某文、程某果、陈某松等五人先后在大冶湖禁渔期用电击方式捕鱼。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产品资源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共缴纳1.7万余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购买鱼苗放流至受损水域,用于修复其毁损的渔业生态。

此次活动是执行该院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内容。该院副院长潘谦亲自参与执行,区检察院检察长朱志军、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忠洪,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王丽出席活动。现场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观察员见证,沿湖

23个村村民代表观摩了此次活动。

活动现场,该院副院长潘谦立足“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三位一体办案模式以及开展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活动的意义向在场的群众进行了阐释。人工增殖放流是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保持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是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直观方式,有助于营造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法院在审理破坏渔业资源类案件的同时,不仅要追究非法捕捞者的刑事责任,还要通过司法途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警示社会公众要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近年来,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忠诚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为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再次奉献出了一份法院力量。

来源:铁山区法院

原标题:《优化湖畔生态环境 共筑宜居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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