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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摩托车不当“车”,上犹两男子醉酒驾驶被判刑!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早已成为了社会的共识
然而,不少人存在一种错觉
以 为
只有醉酒驾驶轿车才是酒驾
殊不知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
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9月10日上午
上犹县人民法院
走进黄埠镇巡回审理了两起
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件
给群众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案 例 一
黄某中危险驾驶案
2020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中在黄埠工业园北区一餐馆吃午饭期间饮了酒。尔后,黄某中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埠工业园南区金山大道时,撞倒前方同方向步行的黄某平,造成黄某中、黄某平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中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1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中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平不负本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中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案 例 二
李某礼危险驾驶案
2020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礼在上犹县黄埠镇崖坑村家中吃午饭并饮酒。尔后,被告人李某礼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前往上犹县城,行至上犹县迎宾大道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燕,造成两车受损、李某礼和徐某燕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礼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礼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燕不负本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礼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中、李某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中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礼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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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和危险驾驶罪
的区别是什么?
酒驾: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饮酒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将面临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骑电动车够不够成
危险驾驶罪?
我国现行国标电动车标准为;“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须有脚踏骑行能力,电机功率≤400瓦,电池标称电压≤48伏”,符合国标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超过我国电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可能属于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因此,在道路上骑非国标电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 官 提 醒
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比汽车的伤害力度更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摩托车没有足够的保护措施,驾驶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血肉之躯与坚硬的地面、钢铁相博,后果可想而知。因此,无论何时何处,无论你开的是什么车,都不要触碰醉酒驾驶这根高压线,更不能怀有侥幸心理,拿自己、他人的生命以及家人的幸福做赌注,再次呼吁大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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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别把摩托车不当“车”,上犹两男子醉酒驾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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