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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获刑23年6个月!安居又一涉黑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原创 安居区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被告人刘某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月25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春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到庭进行现场监督,各被告人的部分近亲属到庭旁听。
审理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春开始在遂宁市城区开设赌场谋取利益,并纠集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明等人在其开设的赌场内工作。随后,刘某春积极吸纳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纪律严明。为使组织发展、壮大,该组织长期在遂宁市船山区开设赌场谋利,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16起,甚至对他人采取活埋方式实施恐吓,还多次非法使用枪支与损害赌场利益的其他社会人员相互射击,在当地形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法院认为
以刘某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开设赌场谋取利益,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方和辩护方)
依法判决
安居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立功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该组织首犯刘某春有期徒刑2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在开设赌场中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ND
撰稿:潘 峰
原标题:《首犯获刑23年6个月!安居又一涉黑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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