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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大户化工行业,环境信息披露不容乐观

2020-10-06 17: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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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上海青悦环保 绿色金融行动者

导语

迄今为止,化学工业的绝大多数工艺都是20多年前开发的,传统的化学工业给环境带来的污染已十分严重,全世界每年产生的有害废物达到3亿吨~4亿吨,给环境造成危害,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化工行业良莠不齐,环境污染严重,近几年来各地的化工安全问题更是让人“谈虎色变”。各地政府也在不断加强行业整治。但此次检查发现,19家存在10万元以上环境处罚的公司仅有三家主动披露,化工行业环境信息披露不容乐观。

01 背景

关键词:蓝天 碧水 净土

2019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同时,《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等政策推出,大气治理效果持续巩固,水治理重要性不断提升,固废监管力度更严,气/水/土相关的监测要求更上一个台阶,细分领域治理需求仍充分。

由于化学工业门类繁多、工艺复杂、产品多样,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毒性高,因此,化学工业是污染大户。同时,化工产品在加工、贮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大量有毒物质而影响生态环境、危及人类健康。化学工业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对于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0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的行业分类,本次观察分析从公司业务层面出发,按照地区分类,选取主要经营业务涉及到“化学原料”或“化学制品制造”的共计95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

03 化工行业环境披露

关键词:环境风险 重污染 处罚严重

由于“不重大”,所以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不主动披露自身及下属子公司的环境类行政处罚信息。但是,青悦的观点是:环境类行政处罚信息,绝不只是一条违规信息,它是上市公司环境合规情况的直接体现。更重要的是,是当环境违规发生的时候,公司如何去处理及应对,这是公司风险控制的体现。尤其是化工制造业的上市公司,更应当重视环境风险。

2019年度,上海青悦已检索到的涉及到化工制造业的上市公司的环境类行政处罚共计63条,累计罚金1444万余元,共涉及27家上市公司。其中,单次罚金在10万元及以上的有36条,累计罚金1336万余元,涉及19家上市公司。

10万元以上环境类处罚统计

案例一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二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三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四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由上述案例可知,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主动披露,不完全披露和未披露。在19家10万元以上环境处罚的公司中像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披露或完全披露环境处罚信息的公司屈指可数,即使像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这种部分披露10万元以上环境处罚信息的公司也寥寥无几,大多数公司并未批露环境处罚信息或勾选未不适用。

化工行业作为重污染的传统行业,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频发的安全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环境破坏,但此次报告却反映出化工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严重不足。一方面是由于缺乏“重大”环境类行政处罚的判断依据,所以大多数上市公司均会以不存在重大处罚为由,直接披露无重大处罚信息(也存在个别公司措施不够严谨,笼统称为无处罚信息的情况);或在处罚信息披露章节勾选为“不适用”。二是由于证券监管部门目前的态度认为一般涉及到的处罚并未达到强制披露的标准,公司不披露并未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这也就造成化工制造业环境信息披露参差不齐。

青悦认为,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特别是化工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更加有利于其绿色发展。

04 重点排污单位信息披露

关键词:信息披露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实质性披露

得益于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披露整体令人满意。但是,依然存在有上市公司有遗漏披露或者未充分解释不适用情况的情况。尤其是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子公司,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关注每年名录的变化情况。

95家上市公司中共有72家自身或下属子公司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的重点排污单位,其中有47家上市公司按照披露要求,完整披露了重点排污单位相关信息,占比65%;但仍有21家上市公司得分在6—9 分,存在部分未披露的情况,占比29%;4家公司披露较差,得分在1—5分,基本未按照披露要求披露,占比6%。

存在未披露公司情况:
案例一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情况
案例二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从实际披露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四条之要求,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相关信息,超过半数公司披露不存在问题。

披露要求适用于大部分公司,但存在公司特例。例如案例一中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排污为土壤类型,并不适用,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对于不适用的内容,应该充分解释。如核定排放总量,很多公司实际没有核定排放总量,因此在披露时就未披露该项,也不做任何解释。当然,也存在个别公司就是披露信息不严谨,存在遗漏披露项的情况。如案例二中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在排污披露方面显得不够严谨,没有按照要求完整披露排污信息。

另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每年更新,按年发布的,存在有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关注最新名录,或者仅关注到了母公司所属地区的子公司,而未关注到其他地区子公司的情况。这些,都体现出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工作的不足。

(2)其余重点排污单位信息披露情况

对于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内容的披露,虽未发现上市公司有未披露的情况,但实际披露质量参差不齐。对于这些内容的披露,有些公司披露只是单纯应试解答,笼统采用描述性内容来披露,并不能获取到任何实质有用的信息。

实质性披露情况:“√”表示实质性披露,“*”表示描述性披露

是否为实质性披露判断标准:1)披露内容中有出现排污设施名称、新增情况等实质性内容 ;2)披露内容中有出现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名称、备案号之类等实质性内容 ;3)披露内容中有出现应急预案名称及备案情况等实质性内容;4)披露内容中有出现自行监测方案名称或公开地点描述(如在某省自行监测平台公开)等。
实质性披露示例
描述性披露示例
05 展望

关键词: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

生态环境部和证监会正在牵头起草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要求,预计2020年年底之前会出台,这将对中国将进一步推进绿色金融标准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完善,一方面离不开信披规定的约束,另一方面也需要上市公司要多从公司治理和环境责任出发,主动去披露。遗憾的是,在目前有部门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实际环境信息披露表现不尽如人意,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我们相信,随着信披规定的不断完善,未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定能上到一个新的台阶。作为环保公益组织,青悦也将持续进行观察和推动。

资助方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卫蓝侠”项目,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清源行动”,“我决定民生爱的力量——ME公益创新资助计划”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提供的支持,文章内容由上海青悦环保承担全部责任,与资助方政策及立场无关。

关注“绿色金融行动者”公众号

原标题:《排污大户化工行业,环境信息披露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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