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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法院异地成功调处一道路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纠纷

2020-09-29 16: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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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宁都县人民法院道交法庭干警前往南城县某物流运输公司,成功调解一宗多车连环碰撞、引发停运损失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运用实例、结合《民法典》对事故当事人、挂靠物流公司重点讲述停运损失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8年11月28日,被告黄某驾驶牵引挂车途径宁都县石上镇莲湖村路段时,与原告何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碰撞,后牵引挂车撞到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邱某、何某、黄某三人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黄某负全责、邱某莲及原告何某不负任。原告何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受损严重,停运损失经司法鉴定为114400元。此后,双方围绕影响停运损失计算的货车类型、税费、损耗、运费市场行情等争执不断,意见各一。

这天清早,道交法庭负责人陈连保率领干警驱车200余公里来到南城某物流公司进行实地勘查,召集物流公司,受害人等座谈,就停运损失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说、对当地货车运输市场行情进行类比调研。

法官以真心感动当事人,用诚意化解当事人沉淀心底的积怨,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付清赔偿款3万元。

法官说法:

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损害,该损害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停运损失的计算方法:停运损失以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停运损失系可得利益损失,是能确定未来必然发生的、可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停运损失=修理时间×停运损失标准,修理时间应参考车型市场保有量、零配件常见、维修工艺繁简、修理证明等因素综合考量,停运损失标准应考量车型、税费、损耗、燃油成本、运费行情、结合鉴定等综合因素予确定,或适用赣州法院指导性意见,由人民法院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车型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酌定按交通运输业日平均工资1至3倍计算。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或直接损失,法律并未明确,且存在争议,赣州法院对停运损失界定为间接损失,由侵权人承担。

例如:陈某系货车车主,平时以拉货为业,收入比较稳定,平均每天收入300元。某日,陈某的货车被一辆从后面跟来的刹车失灵的卡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陈某的货车又撞到路边的防护栏,致轮胎爆裂、发动机受损。修车共用了30天。在这30天的维修期间内,陈某可主张停运损失为9000元。

附相应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停运损失未作出明确界定,但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宁都县人民法院

微 信:ndxrmfy

编 辑:赖青云

图\文:陈连保 赖青云

审 核:赖林仔

原标题:《宁都法院异地成功调处一道路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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