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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人民法院同日内对两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2020-09-30 21: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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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华宁县人民法院对马某元等3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马某等16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一、马某元等3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被告人马某元以其成立的“抗日吧”酒吧为活动地点,与马某东(另案处理)一起笼络被告人马某伟、李某等众多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树立恶名,逐步确立了马某元的领导地位,形成了组织严密、层级清晰、人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马某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的发展,利用组织势力与马某东组织一同对华宁县盘溪镇KTV、酒吧的啤酒市场、柑橘物流的江浙线以及层板市场形成非法控制并造成重大影响,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严重了破坏公平交易的社会经济秩序。另查明,以马某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受雇佣充当地下执法队,以暴力、胁迫手段插手解决民间纠纷,借故偶发矛盾无事生非,或为打压其他团伙势力而发生冲突,多次邀约组织成员,聚众持砍刀、钢管等器械,在公共场所随意砍打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元自2011年以来,带领、指使被告人马某伟,组织、笼络被告人夏某庭、李某、王某波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牟取经济利益,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分明。被告人马某元通过直接安排或授意被告人马某伟安排或者间接允诺、默许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期压百姓,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被告人马某元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表现,华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35名被告人分别予以定罪处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马某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刑。

二、马某1等16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马某1、杨某辉、李某、马某2、马某3、孙某刚、范某、马某4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华宁县盘溪镇拉帮结伙、逞强耍横,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实施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马某1、杨某辉为纠集者,李某、马某2、马某3、孙某刚、范某、马某4为成员的恶势力,在华宁县盘溪镇辖区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对辖区正常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对涉案16名被告人处以三年零十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目前,两案正处于上诉期内。

原标题:《华宁县人民法院同日内对两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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