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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行交通要道 违法野蛮“带车”
9人恶势力团伙被费县法院一审宣判
9月30日,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某军、周某华、万某鑫等12人涉嫌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涉恶势力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军、周某超、万某鑫、周某华、周某亮、李某园、万某涛、王某强、马某春伙同他人,在临沭县境内,多次以暴力或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在国道、省道等公共场所,多次采用追逐、拦截过路车辆,任意毁损、强拿硬要等方式借故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寻衅滋事等,形成有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该恶势力团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10起、涉案财物94.32万元,实施寻衅滋事行为6起、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财物1.6万余元,实施强迫交易行为1起、涉案金额1万余元,实施妨害公务行为1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军等在上述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犯罪中,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韩某军纠集周某华、万某鑫等,为“带车业务”统一带车价格,避免“窝里斗”“恶性竞争”等,达成口头协议,为方便互通查车信息、相互帮助等,万某鑫购买分发多部对讲机,在临沭县内形成了一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对被告人韩某军、周某超、周某华、周某亮、李某园、万某鑫、万某涛、王某强、马某春应以恶势力犯罪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韩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万某涛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与原判交通肇事罪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万某鑫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园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马某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标题:《横行交通要道 违法野蛮“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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