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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2020-10-02 13: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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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淄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代表、社区代表、被害人近亲属代表现场参与,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王世宏、谢红兵作为听证员进行听证。承办检察官姜世俊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首先阐释了公开听证的程序和意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检察官助理胡婧概述了对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45岁,2020年6月2日19时23分许,驾驶吉AP070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AK991挂号“泊龙”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遇沿淄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驾驶二轮摩托车准备超车的袁某某(14岁),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登记。袁某某超车时,周某某驾车向右打方向,遇情况操作不规范,袁某某向右闪躲过程中,向左侧倒地,被周某某驾驶车辆的第四、第五轴右侧车轮碾压致死,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通过审理案件得知,案发后周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超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承办检察官建议对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在征询意见环节,公安民警、被害人近亲属代表、社区代表逐一发言,对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决定均无意见,同时对周某某予以训诫教育,希望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引以为戒。

两名人民监督员经过独立的集中合议后,一致通过了对周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办案公开、公平、公正,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为听证过程讲法说理,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犯罪嫌疑人的轻缓处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和司法关爱,有利于嫌疑人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经过现场评议和听证合议,综合法律专业意见与社会参与评价,承办检察官现场对周某某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宣告。

周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首先,我要对我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最真挚的歉意,是我的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了心灵上的巨大伤害。其次,我要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次悔改的机会。再次,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一定以此为戒,遵纪守法,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

原标题:《淄川区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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