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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拘留、罚款公告

2020-10-02 15: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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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罚款人:梁光明,男,生于1973年1月26日,汉族,阳城县凤城镇白沟村人。

本院在执行卫丽、梁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晋052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梁光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梁光明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被拘留、罚款人:郭志雄,男,生于1973年5月5日,汉族,阳城县蟒河镇后圪坨村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志雄、郝书平、马跃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晋052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郭志雄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郭志雄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被拘留、罚款人:邢鑫光,男,生于1982年10月23日,汉族,阳城县凤城镇上芹村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邢鑫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晋052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邢鑫光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邢鑫光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被拘留、罚款人:郝圪芦,男,生于1974年8月27日,汉族,阳城县凤城镇下孔村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郝圪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晋052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郝圪芦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郝圪芦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本决定下达后,被执行人郝圪芦即刻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就后续部分的履行作出承诺,故本院决定暂缓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被拘留、罚款人:李明,男,生于1970年5月18日,汉族,阳城县凤城镇东关村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晋052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明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本决定下达后,被执行人李明即刻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就后续部分的履行作出承诺,故本院决定暂缓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供稿:霍禹光

原标题:《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拘留、罚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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