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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案系虚假诉讼?

2020-10-07 17: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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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了民事纠纷,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同时有当事人企图钻法律的空子达到自己的目的。

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中的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合谋来编造虚假的事实和伪造不真实的证据,或一方的当事人硬是通过虚无的借贷关系事实,伪造出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借助法律,利用司法部门的裁判权利,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经济财产或人身权益的诉讼行为涉及虚假诉讼罪。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征

1.证据链的不完整

私人贷款的虚假诉讼案件首先是由私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而引起的。同时也由于贷款的非规范性,私人贷款还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

从案件证据链的完整性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也仅仅能证明该案件的主要基本上的事实,而且往往是缺乏证据来证明款项交付的这个事实,资金的来源和其他相关事实。一些私人贷款的案件甚至都没有借款证据,在审判期间,法官很难判断这种情况下的事实。这一特征使得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更容易去伪造案件的证据和虚构陈述案件的事实。

在资金的转移问题上,私人借贷的虚假当事人中的原告一般会主张是现金交易的方式,并没有转账的凭据,因为实际上资金转移并不真的存在,更不可能提供银行的转账凭证,特别是大额的贷款。现金交易的使用在本质上其实是错误的。因而很容易被怀疑是虚假的诉讼。

2.身份关系的特殊性

私人借贷诉讼中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通常会存在某样的特殊关系,无论是作为亲属方,还是作为利害关系方。由于私人贷款的虚假诉讼,其中大多数是通过虚假的伪造证据,刻意制造事实和恶意串通来实现的。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现实上的利益关系,可能会无法实现其中的非法目的,又或者实现非法目的的成本是较高的。为了规避掉不必要的风险,降低一些成本,以提高虚假案件的成功率,私人借贷的虚假诉讼中往往存在双方的特殊关系。

3.双方之间的非对抗

由于私人借贷的虚假诉讼中主要是诉讼的当事人之间的串通,虚构的事实和伪造的证据,双方经常在诉讼的过程中要故意表现出诉讼的对抗性。例如,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没有对原告的诉讼提出异议,也没有在事实的陈述中提出不合理的证据怀疑或证据的瑕疵,并试图通过调解尽快结案。

非对抗是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勾结的重要表现。如果承办的法官在审判期间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发现存在着很多的疑问,并且双方庭审中也都表现出不对抗,就必须提请注意是否存在私人借贷的虚假诉讼的可能了。

4.证据的混乱性

私人借贷的虚假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并不真实存在的虚假证据和虚构无稽之谈的事实来混淆承办法官的视听,以达到实现其实施者的非法目的。因此,实施者提供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也会非常混乱。毕竟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

例如:与第三方串通,伪造虚假的贷款证书,保证担保合同等。法官很难仅仅通过书面上的审查来发现,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存在某种缺陷,致使他们极易受到当事人的故意欺骗,从而做出与客观事实并不一致的判决或裁决。

二、我国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

1.虚构债务

私人的借贷中最常看见的虚假诉讼的类型是虚构假的债务。虚假的诉讼当事人要通过与其他人沟通和合作使用虚假的债务来转移其非法的财产。

主要方法是:在没有债务的情况下,采用虚构虚假的借款或借款金额,伪造虚假债权以逃避债务;通过补充借款的数字金额或篡改借款的条款来扩大和改变债务的比例,增加现有借款的金额; 伪造虚假的担保人或条件,伪造虚假的担保行为,进而诉讼要求债权人去承担不存在的保证责任,以达到转让不合法的财产的目的。

2.破产避债

通过破产的程序来达到逃避债务是一种很常见的的私人贷款,对公司的法人来说是司空见惯。破产通常避免不了也伴随着很多的甚至是巨额的非法转让财产。当公司的正常运作一旦出现问题时,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常会想到采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实现转让公司的现有财产,最后在财产的转让行为和过程完成后通过破产的程序来规避一些正常的债务。主要通过欺诈性非法转移,优惠性结算等手段。

3.以房抵债

随着房地产火爆程度持续不断,房屋的买卖和转让价格的上涨,房地产的现金价值已成为中国很多普通的工薪家庭财富中最重要的部分。当债务人遇到经济困难,其财务能力无法偿还所欠的部分债务时,财产处置成为资产转移的首要任务。

在司法的具体实践中,许多私人的贷款人和虚假诉讼的案子当事人与其他人签订了虚假的关于抵押债务的书面协议,规定如果签字承诺的债务人无法按照截止的期限按时去偿还到期的债务,债权人正当且有权要求债务人尽快将自己名下所持有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它的名目和要义是为了抵消自己原本应付的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将虚假的房屋债务转让的情况记载在协议内容中,再持有该假的协议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必须督促和命令债务人履行转移的义务。

在此类案件被受理后,虚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般情况下,通常都希望通过调解的形式来结案。由于现行法律文书,不论是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它都可以作为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房地产转让的证据。因此,私人借贷中虚假的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可利用这种方式,更快地达到转移不动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事实上,由于虚假诉讼是由当事人虚构的,或者是由当事人所伪造的证据提起的,所以其在表象上往往存在上述情形的多种。由于诉讼是虚假的,虚假诉讼所围绕的证据不可能是客观事实,故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也达不到证据链条上的法律真实,经常在借贷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之处。至于如何确证构成虚假诉讼则需要审判人员基于具体的个案情形加以认定。

来源:林子淇刑事圈

原标题:《法院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案系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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