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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法院:代某利等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9月30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代某利、王某峰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一案依法进行一审宣判。17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代某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目某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王某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代某利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某峰、目某法、葛某功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某晶、许某、岳某鑫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组织成员分工明确,通过长期在蒙城县地下赌场和民间高利放贷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为树立非法权威、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不但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还多次采用喷漆、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恐吓、威胁,有组织地在蒙城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40余起。严重干扰、破坏了蒙城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涡阳法院 作者:杨朔 张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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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涡阳法院:代某利等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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