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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法院:办理继承案件稳中求稳结硕果
继承案件的审判系家事类案件审判中的难点,继承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都存在着血缘关系和亲戚关系,若处理不当不仅导致亲情反目,严重的还危害社会稳定,诱发社会信访风险。葛洲坝法院在办理继承案件中,坚持司法为民、以人为本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注重风险研判,院领导主动接待化纠纷
原告肖某甲(弟弟)诉被告肖某乙(大姐)、肖某丙(二姐)、肖某丁(三姐)继承纠纷一案,父于母后去世,留下住房一套,45岁的单身弟弟、离婚的三姐及儿子在该房屋居住。四兄妹为争夺该房屋大打出手,多次报警,无奈之下,弟弟起诉三个姐姐,要求依法继承房屋。在开庭审理中,大姐、二姐同意将其应继承的份额给弟弟,三姐坚决不同意,提出其出资装潢房屋让父亲享受,并长时间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多年,应当由其继承该房屋,其他三人不认同。
承办法官根据案情,严格区分遗产范围,确保当事人权益。明确装潢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应由继承房屋的人将装潢残值补偿给三姐,对裸房价格、装潢残值四个继承人不能协商价格,弟弟和三姐申请对裸房价格、装潢残值进行鉴定。
四人在开庭过程中相互指责,并发生肢体冲突,矛盾十分尖锐。承办法官将该案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参与接待当事人,从情、理、法三方面作耐心细致的劝导解释工作。该案经过三次开庭、五次调解未果,最终依法判决房屋归弟弟所有,并由弟弟向三姐支付房屋及装潢残值补偿款,三姐依法多分得房屋总值的5%。双方服判未上诉。在宣判前承办人向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送达函件,要求共同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二、践行生命至上,生命高于一切
法院在办理徐某与被告何某(被继承人母亲)继承纠纷一案送达时,得知何某已经87岁,且多病,其并不知道儿子已经死亡,
如果直接送达,可能会导致何某受刺激引起病亡。为此,承办法官决定暂缓送达,并多次给徐某及其代理人做工作,讲明风险和后果。
让其过段时间再起诉,徐某听从承办法官的建议撤回了对何某的起诉,从而避免了可能因办案而引起的病亡事件。
三、体现老有所居,保障当事人生存权
法院办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房屋继承案件时,陈某要求将房屋变卖依法分割房款。在开庭中查明,
刘某无收入来源,也无其他房屋住,如果将房屋变卖分割房款,刘某将面临老无所居的境地,无法生存。
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办法官经过多轮调解,最终调解成功,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房屋。
四、参与继承财产交接,案结事了促和谐
在案件办理结束后,继承案件均涉及到继承财产的交接,承办法官视案情坚持参与交接已成常态,避免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财产过程中发生争执等后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五、依风俗各方出资确保骨灰有去处
在继承案件中,对被继承人的安葬及购买墓地,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争执由谁负责出资处理。
法院应按当地习俗予以考虑,以促进继承人之间的和谐,在分割遗产时将对被继承人安葬及购买墓地事宜一并处理,谁负责安葬被继承人,就由谁领取该部分款项。
此种处理方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当事人也十分满意。
司法明辨事非,兼顾国法、天理、人情,葛洲坝人民法院秉承这一办案理念,让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司法关怀和司法公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 葛洲坝法院
采编 | 陈志莲
校对 | 何骏怡
原标题:《葛洲坝法院:办理继承案件稳中求稳结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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