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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抵住诱惑!谨防“提供小额贷款”为由的电信诈骗

2020-10-10 17: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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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先生/女士,我们这里是某某贷款公司的话务员,我们之前从平台了解到您有贷款的需求,请问您现在还有贷款的需求么?……。”这样的电话也许很多人都接到过,对上述话语也不陌生,很多人把此类电话作为骚扰电话,一挂置之。

但也许此类电话并不是你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罪犯卢某、陈某在普洱市思茅区某小区租用李某的房屋,购买了电脑、手机等设备,招聘数名“工作人员”作为话务员,利用购买的公民电话信息拨打虚假贷款电话,引诱被害人贷款,以骗取被害人的贷款手续费。

2019年8月4日被招聘的“工作人员”因怀疑是诈骗组织向公安机关报案,卢某、陈某于当日在思茅区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案发时共计拨打诈骗电话3111人次,发送诈骗信息221条。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卢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二罪犯指使他人拨打电话达500人次以上,属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并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2020年7月2日本案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10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法官提示

生活中,不法分子以网络贷款、网络投资、代办信用卡、兼职刷单、购物退款等为由实施诈骗,广大群众要保持清醒、谨慎,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说辞,答应陌生人的要求,也不要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诉他人,抵住诱惑,谨防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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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高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抵住诱惑!谨防“提供小额贷款”为由的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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